李波被指涉敲詐罪不能輕鬆回港

2016-02-16 12:41:59
倪一祥

香港輕新聞編輯

李波案引起港人極大疑慮,有消息指內地要將李波入罪以回應外界質疑。 李波案引起港人極大疑慮,有消息指內地要將李波入罪以回應外界質疑。(社民連fb圖片)

 

【香港輕新聞】海外新聞網站《博聞社》報道,銅鑼灣書店其中一個失蹤的股東李波,或會被刑事追究責任,罪名是涉嫌出版涉及內地人物的書籍,敲詐當事人。《博聞社》引述接近內地有關部門的人士,指有人藉香港出版自由,要脅內地一些政商界名人,高價買斷含有他們負面內容的書籍。因為李波事件曝光後引起很大風波,給內地當局造成巨大負面影響。中央政治局委員兼政法委書記孟建柱決定,先獨立處理李波案件,以回應外界質疑。

將李波入罪平釋外界質疑

消息人士形容,香港出版界一些人藉助「出版自由」,利用上述手段變相「敲詐勒索」在行內常有傳聞,但因當事人忌諱爆光等原因不願舉報,極少被揭發。但如果為給李波定罪,專案組找到了部份「受害者」和當事人,由他們「挺身指證」李波等人,並非難事。消息透露,當局初定以涉「敲詐罪」對李波興訟,追究其刑事責任。「銅鑼灣書店事件被搞得那麼大,內地有關當局背那麼大的黑鍋,李波想輕輕鬆鬆回去已不可能。他必須要面臨一定的刑期,這樣才能平釋外界質疑,同時也好對上面交待。」消息人士說道。

視作香港居民拒英國介入

消息人士還指,由於李波屬「自願回內地」配合調查,沒有用英國護照入境,故內地當局可以拒絕承認其英國國籍,而視其為香港居民,可以按照中國公民身份對其繩之以法。此前已經有多宗類似案件,如《新維月刊》出版人王健民、知名華僑胡煒升等,雖有美國護照,但入境中國時用回鄉證,他們的美國籍都不被承認,美國駐中國使館無法介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罪」,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發佈於 時事政治
By 2016-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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