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收車資的士司機「積犯」出獄再犯判監

2016-03-21 18:21:16
倪一祥

香港輕新聞編輯

濫收車資「積犯」的士司機由囚車押走服刑。 濫收車資「積犯」的士司機由囚車押走服刑。

 

【香港輕新聞】一名因濫收車資四度入獄之的士司機「積犯」,再因濫收濫收車資被判監三個月及停的士牌半年。事件令人關注的士司機質素問題,以現時法例,該積犯在服刑完畢及停牌期滿後,仍可重操故業做的士司機。

現年63歲被告黃華慰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即時入獄後由囚車押走。案情指,被告去年平安夜在山頂,接載「放蛇」的警員前往中環文華東方酒店,行程一般車資為75元,但當時司機沒有「落旗」,索取300元車資,警員付款後將他拘捕。被告早前承認收取超過訂明收費率的車資,沒有撥動的士計程表指示器,及使用非良好及可使用狀態的車輛等10項罪名。主任裁判官錢禮判他入獄三個月,吊銷的士牌照半年。被告指的士牌照留在深圳住所,主任裁判官要求他出獄後3天,將的士牌送到法庭。被告有32次案底,其中四次涉及濫收車資。在2013年1月,更是首名因濫收車資被判監的的士司機。

法例無規定的士司機質素

根據現行交通法例,只要通過的士駕駛執照(只考筆試)考試便可獲發的士駕照,持有的士駕照就可以到運輸署指定地點辦理的士司機證,費用30元100元不等,視乎不供應商的索價,的士司機在提供務時,必須按規定在乘客車廂內展示的士司機證。違法者一經定罪,處罰港幣2000元。根據法例,涉嫌濫收車資、拒載、兜攬乘客、不採用最直接的路線前往目的地,以及涉及的士計程錶的違規行為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發佈於 時事政治
By 2016-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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