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圍警總案 黃之鋒周庭林朗彥判囚7至13個半月

2020-12-02 15:45:33
陳頴詩

香港輕新聞編輯

港台新聞片段截圖

【香港輕新聞】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林朗彥和成員周庭涉去年6月21日包圍警察總部,被控煽惑、組織、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案件今日(2日)判刑,黃之鋒判囚13個半月,周庭判囚10個月,林朗彥判囚7個月。

三人被控於去年6月21日在金鐘夏愨道「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而黃之鋒及周庭另被控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此外,黃之鋒另被控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指他同日在灣仔軍器廠街警察總部正門外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周庭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案件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作出裁決,當中被黃之鋒判入獄13個半月,周庭被判入獄10個月,林朗彥被判囚7個月。而周庭在法庭申請保釋等候刑期覆核上訴,被法庭拒絕,3人須即時入獄。

裁判官指3名被告罪責相若、夥同犯案

裁判官王詩麗指,伙同犯案比單獨犯案更嚴重,當中黃之鋒明顯更為積極參與,並作為領導及組織者,煽惑行為導致多人集結,對在場人士安全造成威脅。她強調,3名被告的罪責相若,夥同犯案,分工合作,判刑需具阻嚇性,反映法庭維護公眾秩序的決心,因此即時監禁是唯一選擇。

黃之鋒及林朗彥曾否認控罪

案件7月在東區裁判法院審訊時,周庭表示認罪,黃之鋒及林朗彥則否認控罪,二人原定11月23日受審,惟兩人改變意向。當中黃之鋒則否認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他另承認其他2項控罪。法庭裁定三人罪名成立,於12月2日判刑,各人須即時還柙。

判決書

發佈於 時事政治
By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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