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專訪】楊銘輝律師:參與六四集會有何法律風險?

2021-06-01 10:34:01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01 13:37:03
編輯部

香港輕新聞編輯部

蘇格蘭格拉斯哥大學(University of Glasgow)國際法碩士、香港執業律師楊銘輝

對於市民參與「六四」集會或遊行、叫喊「結束一黨專政」口號等行為是否違反《港區國安法》的話題,成為近日關注焦點。然而目前未有判例可資參考,特區政府的回應也未能釋除公眾疑問。故此,《香港輕新聞》專訪執業律師楊銘輝,由《港區國安法》條文本身解讀相關法律風險。

近月,多間國際傳媒關注參與六四集會或遊行,是否違反《港區國安法》。特首林鄭月娥早前回應指,違法與否由法庭裁定。

警務處處長鄧炳強被媒體問及叫「結束一黨專政」口號是否違法時,指要取決與口號本身的內容、在甚麼場合叫喊、叫喊後的反應以及叫喊的動機等。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根據國安法,任何人如果組織、策劃或實施非法手段,破壞或推翻中國憲法下的基本制度,就屬顛覆國家政權罪。又指每個人要為個人行為負責,若是違法,尤其涉及港區國安法,會嚴肅處理。

警方早前就支聯會申請舉行六四遊行及燭光晚會發出《反對通知書》,5月29日,支聯會宣布取消今年的六四遊行及集會,並停止相關宣傳。但秘書蔡耀昌在5月初接受媒體專訪時曾則表示,支聯會無意修改其五大綱領中的「結束一黨專政」口號。

支聯會約200個會員團體和參與支聯會組織的活動的市民,究竟會面對多大法律風險?在未有判例可資參考的情況下,只看法例條文,究竟何種行為會違反《港區國安法》?

編輯部專訪了蘇格蘭格拉斯哥大學(University of Glasgow)國際法碩士、香港執業律師楊銘輝,從法律條文本身做出解讀。以下是楊銘輝律師的專訪內容:

記者:可否介紹一下目前《港區國安法》對集會方面的規定?在什麼情況下有可能違反《港區國安法》?

楊銘輝:《港區國安法》是2020年6月30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所列的在港施行的一部全國性法律,是中央針對香港在2019年因逃犯條例修訂而發生的一連串、持續的社會動盪,旨在恢復社會秩序而制定的法律。

《港區國安法》列明四種罪行,即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以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但法律並無改變基本法第27條訂明的香港市民所享有的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以及遊行示威的自由。因此,一般合法的遊行集會,合理的表達訴求,不因《港區國安法》的落實而受到影響。

記者:《港區國安法》屬於大陸法還是普通法?是否一定先要有判例?是否一定由國安法庭審理?

楊銘輝:《港區國安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是增加至《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實行的全國性法律。雖然如此,該法明確規定,除非出現該法所述的特定情況,一般情況下,包括立案偵查、檢控、審判以至到刑罰的執行,仍然適用香港原來的普通法程序來處理。

無論是香港本身的刑事法律,還是英美等地的刑事法律,都是先通過再產生案例。當然,過往的案例或同為普通法類似的案例亦會有高度的參考性。

至於國安相關案件,一定由國安法庭審理。國安法庭是從各級法院法官中指定審理涉及《港區國安法》的法官來審判案件。這是《港區國安法》第四十四條中明確說明的。

記者:雖然沒有判例,但按照字面理解,支聯會的五大綱領包括「結束一黨專政」,這句口號是否涉嫌觸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楊銘輝:中國憲法的表述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但綜合過往多年的表述,支聯會綱領中的「結束一黨專政」,指的是要求結束目前中國內地以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中央及各級政府的管治。

由於《港區國安法》說明「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是「顛覆國家政權」的其中一種情況,而在中國憲法中第一條第二款便明確說明「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因此,如果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結束一黨專政」的行為,都很可能干犯了「顛覆國家政權罪」。

按照法律文本最嚴格的解釋來説,即使只是簡單叫喊「結束一黨專政」口號,亦有可能被視為是煽動、協助或教唆而觸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根據《港區國安法》,單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即使情節較輕的,仍有可能面臨五年以下的監禁。

記者:如果市民參與了一個違反《港區國安法》的集會,是否存在法律責任?是否等同於違反《港區國安法》?

楊銘輝:正如前面我所講,這要視乎是否構成煽動、協助或教唆「結束一黨專政」的行為。由於目前尚無清晰案例,故暫時亦無法提供一個清楚明確的答案。但為免以身試法,如果對法律風險有擔憂,法律意見一定是盡量避免參與該等集會。

順帶一說,《港區國安法》明確說明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亦屬於「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因此,如支聯會被裁定為非法組織的情況下,市民向支聯會捐錢,無論數額多少,都很大機會構成此罪。

記者:國安公署在香港有執法權嗎?如果有人違反國安法,由警務處還是國安公署進行執法?

楊銘輝:按照現在一般的理解,國安法由警方執法,但是必須指出,國安公署在香港同樣有執法權。

根據《港區國安法》,在出現三種特定情況,經特區政府或駐港國安公署提出,並報中央政府批准,便會由駐港國安公署出面管轄。包括:
一、案件涉及外國或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管轄確有困難;
二、出現香港無法有效執行港區國安法的嚴重情況;
三、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威脅。

編按:29日支聯會宣布取消「六四」遊行及集會並停止相關宣傳,本採訪早於支聯會相關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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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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