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香港隔離病人有何法律根據?逃走會如何懲處?

2020-01-23 17:10:58
諾文

香港輕新聞編輯

 

武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持續擴大,本港現時出現兩宗高度懷疑個案。(網絡設計圖片)

【香港輕新聞】武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持續擴大,繼本港現時出現兩宗高度懷疑個案後,與個案有關的三名緊密接觸者,23日將於安排入住麥理浩夫人度假村隔離;香港政府於1月8日刊憲將「嚴重新型傳染性病原體呼吸系統病」納入法定須呈報傳染病。香港有何法律條文根據隔離傳染病患者?如違反隔離令逃走有甚麼法律責任?

已列為法定呈報傳染病

針對傳染病的防治,香港於2008年通過《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下稱﹕《條例》)(第599章),取代原有的《檢疫及防疫條例》(第141章)。鑑於武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持續擴大,香港政府已於1月8日刊憲,將「嚴重新型傳染性病原體呼吸系統病」納入《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附表1的法定須呈報傳染病,以及修訂其附屬法例《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599A章),並於同日生效。

衛生防護中心總監黃加慶(中)表示,與個案有關的三名緊密接觸者,將入住麥理浩夫人度假村隔離。(網絡圖片)

香港政府發言人1月7日指出,是次修訂是由於「嚴重新型傳染性病原體呼吸系統病」現時並非《條例》所指明的須呈報疾病,因而已受感染或懷疑已受感染的病人不肯合作(如拒絕接受隔離或拒絕進行檢疫),衛生署並無法定權力予以有效處理此類個案。根據《條例》,如果醫生如有理由懷疑有《條例》表列傳染病個案,便須向衛生署呈報個案,是監測、預防和控制傳染病蔓延的重要一環。

逃走可處以罰款及監禁

鑑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持續擴大,香港22日發現兩宗高度懷疑個案。衛生防護中心總監黃加慶23日表示,個案有關的三名緊密接觸者,包括2名醫護人員,現時正在醫院隔離,將會在23日安排於入住麥理浩夫人度假村隔離營,直至與患者最後一次接觸的14天後;隔離營設於麥理浩夫人度假村及柴灣鯉魚門公園度假村,目前麥理浩夫人度假村現時已啟用,在需要時柴灣鯉魚門公園度假村亦會啟用。

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599A章)第5部「人的檢疫及隔離」23.「受感染的人的隔離」條文,「如衛生主任有理由相信,某人受指明傳染病感染,該衛生主任可藉書面命令,隔離該人,直至 ——(a)衛生主任認為該人不再具傳染性為止;或(b)衛生主任認為該項隔離可由醫學監察代替為止」。

 

食物及衛生局局長陳肇始(網絡圖片)

 

條文賦予「衛生主任」(health officer)隔離病人的權力,當中的「衛生主任」是指衛生署署長、衛生署副署長、或衛生署衛生防護中心總監;或由署長委任為衛生主任或港口衛生主任的醫生。若患者違反隔離令,在醫院或其他場所內從檢疫或隔離中逃走,可處第2級罰款(5,000港元)及監禁6個月。

香港位於西貢的麥理浩夫人度假村(網絡圖片)

 

早於2003年沙士(SARS)肆虐期間,時任衛生署署長陳馮富珍2003年3月31日根據當時第141B章《防止傳染病蔓延規例》第24條(目前已廢除)賦予的權力,宣布淘大花園E座為隔離處所,隔離十天;而麥理浩夫人度假村在同年4月1日起亦曾被用作隔離中心,而柴灣鯉魚門公園度假村當年亦曾成為隔離中心。

食衛局長可以訂立規例

除了賦予檢疫及隔離的權力以外,根據第599章 《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食物及衛生局局長可以基於「防止任何疾病、疾病的來源或污染傳入香港、在香港蔓延及從香港向外傳播;及預防任何疾病」的目的訂立「規例」,包括「禁止或規管任何人進入香港、在香港境內活動或離開香港」;「佔用任何需用於治療任何人的地方」等等;而其訂定的「規例」,可規定違反「規例」的任何條文即屬犯罪,可處不超過第3級罰款(10,000元)及監禁不超過6個月

發佈於 特稿
By 202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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