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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曾於1993年制定《國家安全法》,以規定國家安全機關的職權和反間諜工作為主要內容,又於2015年7月1日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法律列明,任何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人,若罪行重大,可判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期。
而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任務,從事間諜活動,危害國家安全,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可判處死刑。
「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主要包括:
案例:
台灣於2015年7月1日正式實施《國家安全法》,當中第2條之1明文列明禁止為外國或大陸等地區從事危害國家安全之行為包括:
美國訂立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可追溯至1789年訂立《煽動叛亂法》,其後美國通過修改《國防秘密法》,於1917年美國頒佈《1917間諜法案》,行為包括向美國發動戰爭行為、投敵或資助敵人等,可判處5年以上至終身監禁之徒刑,甚至死刑。
案例:
此外,美國還有近20條與情報、國家安全信息領域相關法律,包括《敵對外僑法》、《保護美國法》、《情報改革和恐怖主義防止法》、《國家安全教育法》、《情報改革法》等。當中,《美國法典》第18章2385條規定,任何人蓄意鼓吹、煽動、教唆他人,以武力、暴力或透過暗殺政府官員方式,顛覆或摧毀美國政府或州政府,最高可判囚20年。
而2001年的《美國愛國者法》以防止恐怖主義為目的擴大執法機關權限,容許他們直接向電訊商索取民眾的網絡瀏覽數據,雖然2015年時參議院曾以《美國自由法》縮減部分內容,但爭議仍然存在。美國國會2020年5月就否決法案加入私隱保護條款的修訂,即政府存取民眾瀏覽記錄無需搜查令。
英國《英國叛逆重罪法1848》第3條規定,任何人將英王推翻、宣戰及鼓動外國勢力侵略英國或屬土,一經定罪將被終身流徙。英國亦分別於1911年及1989年頒布《反間諜》及《政府保密法》,其中「隱匿叛國」罪行的審判過程與謀殺罪相同,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澳洲於2005年通過反恐法案,制訂及修改與國家安全及恐怖主義活動有關的法例。當中澳洲《聯邦刑事法》第24AA條規定任何人意圖作出革命或破壞行動來推翻聯邦憲制或以任何武力或暴力推翻聯邦政府或各省政府,可判處終身監禁。
另外,任何人在澳洲境內向澳洲宣戰或作出任何準備宣戰行動,或幫助任何人向澳洲宣戰或促使別人軍事侵略澳洲,即屬違法,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德國《刑法》第94條至第99條規定,洩露、公開、刺探、收集、傳遞國家機密、從事諜報活動等行為均以叛國罪處罰,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
新加坡於1985年修訂《國內安全法》, 根據《新加坡憲法》第12編第149條,該法案即為「防止顛覆的法律」,主要用於應對內部安全威脅,包括威脅公共秩序、威脅社會和宗教和諧以及顛覆和恐怖活動,根據該法,政府有權逮捕任何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人。
另外,根據《社團法令》第14 條,組織或支援被禁制組織,最高可判監禁5年;而該國《刑事罪行法典》240章則規定,叛國罪、顛覆罪最高可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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