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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輕新聞編輯
《北京市中醫藥條例》(草案)一共有7章,包括總則、中醫藥服務與保障、中醫藥規範與管理、中醫藥保護與傳承、中醫藥開放與創新、法律責任和附則,共有55條。當中引起爭議的是第36條,內容提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對中醫藥作虛假、誇大宣傳;不得冒用中醫藥名義牟取不正當利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為詆毀、污蔑中醫藥」。
此外,第54條列明「違反本條例第36條第2款之規定,詆毀、污蔑中醫藥,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換句話說,未來在北京「詆毀、污蔑中醫藥」或須負刑責。
在微博上很多內地網民對此事表示關注,相關話題在數日已吸引逾1億次討論,不少人質疑定義過於模糊。有網民指,醫學是一門科學,科學是在不斷被否定中發展進步的,不存在詆毀及污衊,「就像物理化學不存在被詆毀污衊一樣,中醫藥如果是科學,就應該接受批評和否定」。
《財新網》採訪了多位學者,其中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錫鋅指,北京市衛健委的動機和出發點或是為了保護中醫藥,但手段卻令人難以理解。他認為,這種規定在實踐中反而會阻礙遵循科學規律對中醫藥進行研究、討論及批評,無益於中醫藥向前發展。
而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何海波則認為,中醫藥的效果是科學上可討論、實踐中有待證明的問題,而不同的人持不同看法是正常現象。他稱,地方立法建立這樣的條款,顯示出對中醫藥的形態和效果不夠自信,對行政和刑事制裁的手段又過於迷信。
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副主任、高級合夥人鄧學平向《紅星新聞》表示,就詆毀和污蔑來說,物件只能是一個自然人或者一個機構,需要具有人格,而中醫藥是指一種藥材或者一種治療方法,兩者均不能成為一個詆毀的物件,因此指出「詆毀中醫藥」這一的說法是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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