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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輕新聞編輯部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鄭陳蘭如基金憲法學教授陳弘毅22日於《明報》撰文表示,港區國安法即將制定,由於草案並未全文公布,而6月20日《新華社》公布的「草案說明」披露的主要內容,國安法將設立四方面的刑事罪行,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勢力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目前未能推測被禁止的行為或活動的範圍有多大,然而國安法的內容包括關於法治和人權保障的原則性的規定,相信定義將會清晰明確,使市民有法可依,亦不單是懲治有關罪行,更重要的是防範和制止有關罪行的發生。
陳弘毅指,國安法的制度設計是盡量依靠香港原有的法律制度,由原有的執法和司法機關去處理有關案件和涉案者的逮捕、調查、檢控和審判工作,再由法院根據司法獨立原則和基本法規定的法治和人權保障原則審理,被告人享有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和國際人權公約所保障的各種基本權利,案件可按正常程序上訴至較高級法院。
為訂立與保障國家安全有關的政策和措施,並保證國安法的規定能得以落實,國安法亦將設立一些組織架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有關執法機關及法院內專門負責處理國安法案件的部門、官員、法官。陳弘毅認為,國安法將授權行政長官從現任或退休法官中挑選若干人士,列在這名單上的法官才有資格審理國安法案件,這建議頗具爭議,建議訂出可審理國安法案件的法官名單時,可考慮也設立徵詢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意見的程序,並在國安法中列出特首作出挑選時應考慮的因素和標準,例如有關法官的國籍以及其以往審理案件的專長和經驗等。
因應國安法的制定,中央也將在香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負責與香港政府有關機關合作和協調,以推展維護國安的工作;陳弘毅表示,「一般情况下這個公署將不會行使上述的執法權或檢控權,而且國安法明文要求他們遵守香港法律,因此,他們在香港的法律地位,將類似於現時中央駐港的三個機構,即中聯辦、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和駐港解放軍部隊」。草案說明中指,中央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國安法案件行使「管轄權」,然而未有公布所謂「特定情形」是什麼、「管轄權」的內容。陳弘毅認為,希望法案對於有關特定情形有比較明確的界定,而且範圍應非常狹窄,如涉及涉嫌犯罪人被移交內地,其程序上的保障必須是充分的。
國安法規定其解釋權屬全國人大常委會,陳弘毅認為,「這是符合中國法律制度的一般原則的,根據中國《憲法》,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法律,以往人大常委會除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外,亦多次解釋《刑法》等其他中國法律」,惟「根據香港現行法律制度,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把法律適用於案情事實,應用法律時無可避免地有可能需要解釋法律,因此,香港法院在審理國安法案件時,是有權解釋國安法的,但如人大常委會頒布了一項解釋,法院便必須遵從」。
陳弘毅表示,以目前披露的資料而言,「即將制定的國安法是較為溫和的,其設立的刑事罪行的種類不多」,「它的主要作用在於預防這些犯罪,所謂防患於未然,如市民自願遵守這部法律,便毋須用這部法律來懲治任何人,這應是最理想的情况」;「國安法將其調控範圍限於在香港有人勾結外國勢力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的情况,相信不會影響香港作為國際城市與外國的各方面的交流和聯繫」,大致上也體現中央對「一國兩制」的憲制安排的尊重、對於香港原有法治和人權保障制度的尊重,以及對於香港現有執法和司法制度的尊重,「相信絕大多數市民的日常生活和活動以至傳媒的自由都不會受到影響或限制」。
陳弘毅指,國安法傳遞出一個重要的信息,「一國兩制」的憲制框架下,只要「一國」的底線能得以維持,香港作為「兩制」中其中一制仍有無窮的發展空間,在「一國」原則得到穩固的法律保障的情况下,「一國兩制」的前途是光明的,「尤其是香港的青少年,也可對前景抱有信心和希望」,具有巨大的象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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