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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輕新聞編輯
多間媒體近日披露,公務員事務局致函不同政府部門主管,表明他們應確保未過試用期的公務員符合聘用標準,若有人因參與非法公眾活動而被捕及遭起訴,應不予通過試用期;而在試用期內被捕但未被起訴的人士,主管亦可按證據及法律意見解僱。
據《Now新聞》指公務員事務局昨日(17日)解釋,相關決定毋須通過紀律聆訊,因為按公務員事務規例,部門主管應監察未過試用期的公務員的能力及操守,一旦他們被起訴相關罪行,會讓人懷疑是否適合繼續出任職位。而主管作最後決定前,應讓涉事公務員充分解釋及徵詢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意見。
對於有指公務員守則已作修訂,特首林鄭月娥今日(18日)出席行會前被問到有關事件及理據時,未有正面回應消息是否屬實,她強調根據《國安法》第6條,所有公職人員包括公務員必需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針對試用期的公務員,當局需觀察他們各方面的表現是否符合僱主要求,對方的行為及言行,包括在網上言論,都會影響僱主。
被問到會否存在「未審先判」情況,林鄭月娥指此乃僱主與僱員之間的關係,並不存在「未審先判」,若有違法規定者,僱主可「大條道理」的不再聘用涉事公務員。她強調,觀察過程很重要,提醒有意加入政府的人士,要確保自己符合有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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