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裁定警員不展示編號違反《人權法》

2020-11-19 12:38:59
陳頴詩

香港輕新聞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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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輕新聞】記協多名市民早前入稟司法覆核警員不展示編號高等法院19日頌下判,裁定部分申請人勝訴法官周家明警方未展示警員編號違反人權法,並批評投訴警察課和監警會無法有效履行其職責

警方速龍小隊和防暴警員在反修例示威中未有展示警員編號,記協及多名市民分別入稟覆核有關做法,認為此舉涉違憲,做法令公眾難以辨識個別警員及投訴警員不當行為。申請人包括「守護孩子」成員陳基裘、去年6月12日右眼中槍的教師楊子俊、陳恭信、魯湛思、吳康聯、青年新政梁頌恆、「長洲覆核王」郭卓堅,以及香港記者協會,答辯人則為警務處長。

高等法院裁定部分申請人勝訴

高等法院將多宗申請合併聆訊,法官周家明今日(19日)裁定部分申請人勝訴。當中郭卓堅和梁頌恒訴訟部分,因只依賴個人參與示威活動現場的證據,不足以指證警員行為違反《基本法》,或有任何投訴沒有未經處理,故駁回兩人覆核申請,兩人須支付訟費,而警務處則須支付其他申請人訟費。

蒙面警員執勤時更有識別需要

法官周家明於判詞中指出,《香港人權法案》第3條的「不得施以酷刑或不人道處遇」條文,即使於緊急情況下都屬「絕對」及「不容損害」(absolute and non-derogable),政府必須尊重,法庭亦需保護。判詞又指,當蒙面警員執勤時,他們更有需要讓人識別,令一旦受不法對待的受害者有效投訴及提出法律行動。

「踏浪者行動」行動呼號非獨一無二

判詞指出,警方於處理反修例示威的「踏浪者行動」中,以行動呼號或於警員頭盔上的標示取代警員編號的做法,亦無法達到《香港人權法案》要求,因行動呼號並非獨一無二,不同警員輪替到同一部隊時,會使用同一編號。警務處處長並沒有有效方法令警員妥善掛上行動呼號,或處分沒有有效掛上行動呼號的警員。

投訴警察課和監警會無法有效地履行其職責

法官周家明於判詞中指出,投訴警察課和監警會均未能有效處理針對警方的投訴(the existing complaints mechanism involving the Complaints Against the Police Office, with oversight by the Independent Police Complaints Council, is inadequate to discharge this obligation),投訴處理制度有效運作非常重要,展示警員編號不會直接披露警員身分,亦有助處理對警員的投訴,因此政府要建立獨立調查警員懷疑不當對待投訴機制。

發佈於 時事政治
By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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