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們
香港輕新聞(Lite News Hong Kong)是一個致力於提供中立報導和獨到評論的網絡平台,成立於2015年9月。我們立足香港,關注全球的政治、時事、經濟、文化和趣聞。
香港輕新聞編輯
全國政協副主席、前特首梁振英日前接受網媒《香港01》專訪時表示,《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均清楚列明,香港特首可以「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如果即時改由協商產生,做法並無違反《聲明》,亦毋須修改《基本法》及人大釋法。
梁振英表示,起草基本法過程中,英國人明白香港特色,故他們同意香港可透過協商產生特首。被問及什麼情況下會由協商產生特首時,他強調這只是舉例,不評論日後是否要修改選舉制度,但強調香港民主非「主權性民主」,民主派應承認香港的民主有別於任何主權國家的民主,只能與地方政府相比。
特首林鄭月娥19日於行會前被問及梁振英的言論,她即場翻閱基本法回應指,第45條有說明香港政制發展,但回歸以來,歷任行政長官都是透過選舉產生,而從歷史發展及現實角度來看,行政長官由選舉產生較好,因為透過選舉過程,候選人可向社會交期望及政策。
第45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
林鄭月娥強調,從字面上理解,協商產生行政長官不違反基本法,但就需要修改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一訂明行政長官由選舉委員會選出),要有嚴謹程序去做。她重申,中央非常有誠意推動特首選舉,而選委會亦由最初400人增至1200人,中央誠意「路人皆見」,而在2017年本可有一人一票選舉,但卻有部分香港人阻止民主進程。
手機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