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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榮民,中華戰略學會資深研究員,曾任海軍中權軍艦艦長,美國海軍戰爭學院績優畢業,英國赫爾大學政治學博士,目前在大學執教國際關係等政治學入門課程。勤於媒體針砭時政與探論國際現勢,亦經常接受媒體電訪;偶爾出席政論節目,評論政軍議題。
最近多個國家媒體依據聯合國安理會今年三月,針對利比亞問題專家小組所提報告,揭露首宗軍用無人機可能主動攻擊人類案例。
依據該項報告內容指稱,此項自主襲殺人類之軍用無人機,係由土耳其軍事國防產業商STM所產製,裝備型號代碼為Kargu-2無人機。該機係在2020年3月利比亞政府軍與軍閥哈夫塔(Khalifa Belqasim Haftar)所率利比亞國民軍(LNA:Libyan National Army)衝突中,透過預設電腦程式,以自主判斷方式,啟動自殺式攻擊。
運用各種不同程度人工智慧科技,發展出自主判斷並且啟動攻擊之戰爭武器,其實早就被發展問世;此份聯合國報告所指稱,並且將其定義成首宗運用人工智慧用來對抗與襲殺人類之案例,絕對不是對於戰爭工藝產品正確認知。
人類運用自動控制機件管控武器,在戰爭中交由武器自主判斷進行殺傷,其實早就顯現在地雷、水雷或是反飛彈近迫武器系統,不論是依據目標本身重量、運動所產生音響徵候識別敵友、計算船隻通過次數,甚或是從目標運動態勢,判斷其威脅性而進行自動追蹤鎖定與攻擊,都是運用不同程度自動控制工藝,所產製之軍事殺傷武器。
其實假若再往前追溯歷史,許多在古代戰史敵我交鋒中所設置之陷阱與機關,都是完全仰賴原先所設定機件自主控制,而不必留下人手從遠處加以監視與遙控啟動。許多防空武器彈頭採用近迫引信,其啟動過程必須藉由接近來襲飛行器與彈頭相互間之正負都卜勒效應,並且在引爆後,利用特定彈殼外部結構型式,產生最高殺傷機率之破片散佈界或是涵蓋區,以便增加其殺傷效果。
同樣對於各種彈頭定時引信,以便透過在目標上方空炸,產生所設計殺傷效應,亦是超出武器操作者控制能力,以自主方式所達成殺傷行為。許多針對裝甲車輛所設計之穿甲彈頭,依據其裝藥設計產生熱噴流導致穿甲效應;或者是專為穿透地層表土,用來襲殺地下碉堡之特種彈藥,其所具備多道引信與裝藥設計,豈不亦是某種型式自動控制?
假若是再廣義地檢視與定位許多精密自動制導武器之歸向導引設定,不論是反輻射導彈,抑或是最基本雷達歸向導引與目標選擇,甚至還有影像導引之自動對比演算程式,這些所謂智能武器,不都是運用各種不同程度之自動控制工藝技術,在其產生作用控制導引武器階段,完全都是在自主狀態,武器操作者完全無法管控武器,這與前述聯合國報告所稱運用人工智慧用來對抗與襲殺人類,只不過是五十步與百步差別而已。
所以當人類進入資訊時代後,原先就已存在之自動控制工藝技術,獲得能夠處理與分析大量資料之資訊系統支持,兩者相互結合後,更是如虎添翼。現在更以人工智慧之名稱,用來總結自動控制與資訊系統完成科技整合運用所得成果,所以才會讓軍事觀察家認為,運用無人機進行自主殺傷是項史無前例創舉。
為何會有此種誤判誤解,其實就是因為沒有注意到軍事工藝與作戰思維多半都是透過逐漸革新(renovation)達成,真正在軍事史上革命性之全面創新(innovation),並且結合工藝發展將其落實運用在戰場上,恐怕是屈指可數並不多見。沒有現代無人機與武器導引工藝作為基礎,再加上能夠在無人機裝設戰場情態監偵系統之先決條件,此項所謂透過無人機運用人工智慧用來對抗與襲殺人類之首例,恐怕亦無法真正落實。
其實為何會運用人工智慧自動控制導引,最根本問題是在於無法持續保持密切通信,透過遙控系統掌握相關儎臺動態,所以才會不得不委諸於人工智慧控制體系;換言之,這是沒有辦法時所採用對策,而不是刻意優先選擇之方案。其實最近中國大陸天問一號登陸火星時,就是因為受限於通信條件,無法完全順利遙控,所以才會運用人工智慧進行自主管控降落,其實是完全同樣道理。
就戰爭道德性來說,自主接戰殺傷武器其實是充滿風險,特別是極有可能殃及無辜,甚至是產生不成比例殺傷,這就是為何要從軍事道德來思考此項問題。而軍事道德首先要探討的基本原則,就是軍事殺傷必要性;為確保戰爭是有組織、有目的、有意義合法暴力行為,避免過度使用暴力,產生無謂殺傷殃及無辜,筆者要為輕新聞讀者引介「軍事殺傷政治關聯鏈」(CMPR:Chain of Military-Political Relevance)理念,作為檢證戰爭行為中,有關軍事作戰殺傷必要性所能引用準據。
所謂「軍事殺傷政治關聯鏈」就是指軍事上所要施加敵手之作戰殺傷(Operational Kill)行為,都要具備一定軍事意涵(Military Significance),並且能從此軍事意涵產生所希望達成之政治影響(Political Influence)。換言之,就是強調作戰殺傷、軍事意涵與政治影響三者間,必須具有一定因果關係,如此才能使戰爭成為是有組織、有目的、有理則與有體系之合法暴力行為。
假若軍事指揮官與政治領袖不去思索此種因果關係,就會有可能過度使用暴力,產生無謂殺傷。考量軍事意涵與政治影響間之相互因果關係,亦是在避免在軍事上取得表面勝利,但卻在政治上產生負面效應,從而與戰爭之原始目的完全背道而馳。
政治領袖必須運用「軍事殺傷政治關聯鏈」辯證,來約制軍事指揮官軍事行動,以避免戰爭行為失控,產生無意義殺傷行為,並帶來政治災難。同時在指導戰爭時,用以要求軍事首長確認特定作戰殺傷,能夠具備軍事意涵,並且此項軍事意涵,足以支持政治領袖所希冀達成之政治效應。同時在辯論戰爭手段正義上,「軍事殺傷政治關聯鏈」亦將成為解釋各個軍事上作戰行動,以及其所造成殺傷必要性之重要理則基礎。
其次要探討戰爭道德重點,就是作戰殺傷務求符合對等比例(proportionality)原則,方能杜絕暴力失控過度殺戮。所謂對等比例原則,基本上就是戰爭殺傷手段與目標必須對等相稱;換言之,殺雞就是不能用牛刀,亦不可揮拳來打蟻螻。為殺傷敵方軍事人員,不能將整個地區轟擊敉平,殃及無辜平民。不論在任何條件下,絕對不能不分青紅皂白格殺勿論,否則就是不符合對等比例原則。基於此項原則,吾人必須明確定義所有作戰殺傷行為有效範圍。
基本上,作戰殺傷行為只能針對初級殺傷(primary kill),定義其有效範圍,同時亦只能合理估計其初級殺傷所產生之效應,至於後續所產生,同時不能合理預期之損傷,原則上不能令軍事作戰人員為其負責。比方說,因為特定殺傷所衍生之次級傷害,諸如敵方陣亡人員親屬,因為傷心過度而輕生,這都不能怪罪到造成原始殺傷原行為者帳上。這就好像是我不殺伯仁,伯仁因我而死,儘管情感上或許會造成愧疚,但在道義法理上卻無法為之負責。
不過所有的軍事計畫人員在進行軍事計畫作為時,都會儘量避免附帶損傷(collateral damage)或無謂之次級殺傷(secondary kill);所有此種情形都屬於令人可議之過度殺傷(over kill)。戰爭法規禁止刻意攻擊水庫,就是考量到當水壩崩毀後,蓄水傾洩而出將危及下游生命財產安全,此種毫無目的更無章法之次級殺傷,甚至日後疫病流行所產生之第三級殺傷(tertiary kill),絕對無法建立其與軍事意涵及政治影響關聯性。
核生化武器、人員殺傷雷、集束炸彈與散撒武器道德正義性之所以會受到置疑,就是因為其無法保證在施放後,能夠依據原始目的進行殺傷而不致失控。國際社會無法認可控制氣象作為遂行軍事戰爭手段,正是因為改變氣象可能失控,而無法在政治指導與掌控下,有計畫、有組織、有理則以及有體系地使用戰爭暴力。
越戰時期美國曾對叢林噴灑名為橙劑(Agent Orange)之落葉劑與除草劑,但該項化學品卻有極大副作用,造成當地孕婦產出大量畸形兒,這亦是不合戰爭手段道德正義,衍生非法次級殺傷明顯例證。同時亦曾有使用貧化鈾(depleted uranium)製作反裝甲彈藥,運用於戰場實戰後,卻對當地造成環境污染,致使使用國必須負責清除案例,由此可見國際社會對於戰爭手段道德水準重視程度。
堅持戰爭手段必須採用軍事殺傷政治關聯鏈,檢驗所有軍事殺傷必要性,同時要求其亦須符合對等比例原則,其實就是在貫徹戰爭行為,必須時時受到政治約束,亦使政治領袖瞭解到,其必須為其武裝部隊戰爭手段正義負責。
歷史上曾有多起戰爭暴力失控案例,戰場上參戰人員在殺紅眼後,軍紀崩解因此產生屠殺與凌辱平民情事。當政治指導無法約制戰爭行為時,不但會使戰爭自行循其軌跡發展前進,更會使暴力程度加劇,亦永遠無法達成原始戰爭目的。
所以當思考過前述戰爭道德性,回頭來看施放無人機由其在指定空域進行自主判斷,然後再進行自殺性攻擊,這不就跟釋放流刺網(gillnetting)任其自行漂浮進行捕魚(drift fishing),最後可能產生魅影濫捕(ghost fishing)般不負責任嗎?科技進步確實是水能載舟,但亦能覆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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