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首案 唐英傑兩罪共判囚9年停牌10年

2021-07-30 16:00:29 最後更新日期:2021-07-30 16:07:23
諾文

香港輕新聞編輯

2007038(《輕新聞》影片擷圖)

首宗《港區國安法》案件30日判刑,24歲被告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項罪名共判囚9年,當中兩年半刑期分期執行,他亦被判停牌10年。

當中兩年半刑期分期執行

根據《港區國安法》,恐怖活動罪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最高刑罰則為監禁10年。3名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30日下今午3時在高等法院進行判刑,24歲被告唐英傑被判囚9年及停牌10年。

法庭指,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量刑起點為監禁6.5年,恐怖活動罪的量刑起點則是監禁8年;法庭認為,恐怖活動罪的8年監禁中,其中2.5年應與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6.5年監禁分期執行,其餘刑期同期執行,故最終判囚9年。

唐英傑兩條罪名均成立

首宗《港區國安法》案件經過15日審訊,高等法院《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彭寶琴、杜麗冰及陳嘉信27日下午宣讀裁決,裁定被告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恐怖活動罪,兩罪均成立,案件押後至本周四( 29日)求情及判刑。

現年24歲被告唐英傑,涉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由東區海底隧道至灣仔謝斐道和柯布連道交界一帶,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中英標語旗幟的電單車,衝越警方防線並撞傷3名警員;他被控以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一項恐怖活動罪,以及一項屬恐怖活動交替控罪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指,被告唐英傑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由東區海底隧道至灣仔謝斐道和柯布連道交界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恐怖活動罪指,唐英傑於2020年7月1日,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安全,致三名警員重傷。

 

法院指口號具分裂之意

法院裁決指,涉案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旗幟,可煽動他人作出分裂行為,而唐英傑明白口號有分裂之意,即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被告當時的行為是向他人傳達該意思;駕駛電單車的被告亦未有在警方防線停下,最終撞向警員,其行為故意挑戰象徵香港法律和秩序警方。

發佈於 時事政治
By 2021-07-30

手機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