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集結案」八被告各被判囚4.5至14個月

2021-12-13 17:41:52 最後更新日期:2021-12-13 17:59:40
諾文

香港輕新聞編輯

2112092鄒幸彤、黎智英和何桂藍(維基百科圖片)

2020年六四集結案,八名民主派人士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罪成,案件13日於區域法院判刑,各人分別被判處4.5至14個月。

李卓人被判刑期最長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判處13個月監禁;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判監12個月;何桂藍被判處6個月監禁。至於早前認罪的五名被告,前支聯會主席李卓人被判囚14個月;前常委蔡耀昌被判囚12個月;前常委梁耀忠和梁錦威分別被判囚9個月;民主黨胡志偉被判監4個月兩星期。

本案原有廿六名被告

去年「六四集結案」涉及廿六名被告,黃之鋒、何俊仁等十六人早前先後認罪,被判囚4至10個月,張文光、麥海華、梁國華獲緩刑12至18個月;李卓人、蔡耀昌、梁耀忠、梁錦威及胡志偉五人亦已認罪,押至本月13日判刑;本案共計廿一人認罪,其中羅冠聰及張崑陽兩人因身在海外被通緝。

三人否認控罪下受審

涉案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及何桂藍否認控罪受審,區域法院裁定9日裁定所有罪名成立。黎智英及鄒幸彤被裁定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指兩人於2020年6月4日在維園噴水池,非法煽惑他人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鄒幸彤與何桂藍又被控另一項「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亦被裁定罪成。

發佈於 時事政治
By 20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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