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們
香港輕新聞(Lite News Hong Kong)是一個致力於提供中立報導和獨到評論的網絡平台,成立於2015年9月。我們立足香港,關注全球的政治、時事、經濟、文化和趣聞。
香港輕新聞編輯部
【香港輕新聞】踏入7月,兩岸三地都忽然風傳少女在公眾地方拍下的裸照。
其中一張照片,是一名女子推著購物車在商場內步行,該名女子將貼身全身裙拉起至腰部,露出沒穿內褲的臀部,拍攝地點懷疑是北京其中一間IKEA傢俬店拍攝。
另一位身穿羽絨褸的美少女則坐在IKEA的床上,有傳拍攝地點是台北IKEA。
在這兩組照片在網上瘋傳不久,又有人將另一套街頭美少女裸照放上網,而且背景全部都在香港,拍攝地點包括有公屋走廊、工廠區街頭、工廠大廈走廊。
有網民懷疑是龍友私影照片外流,亦有網民懷疑女事主喝醉酒。亦有網民想知道,涉事的屋邨在那裡,笑言想碰碰運氣找裸女。有人甚至擔心女事主是否欠債被迫拍裸照,促她盡快報警,或向家人朋友求助。
不過從其中一張在尖沙嘴天文台道拍攝的照片看,兩旁的建築物及店舖已經是「人面全非」,保守估計是在十多年前拍攝的,圖片中的美少女現時應該已是中女。
在街頭拍裸照,除了是收費模特兒及藝術創作之外,就是貪玩及貪圖刺激,不過在兩岸三地由於法制不同,街頭拍裸照者遇到的法律責任各有不同。
最好彩的是在台灣,根據最近捷運拍裸照案,裸拍族並不違法。根據大法官釋字六一七號解釋:「猥褻是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且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猥褻物品包括暴力、性虐待或其他足以引起他人性慾的物品,但相關照片僅單純露點或站或坐拍照,未做出性挑逗、噁心動作,也非拍攝性器官特寫等,即便露點,尚不構成猥褻。
根據當地律師表示,現今社會風氣開放,類似裸體照片隨處可見,只要沒到讓一般人厭惡或羞恥程度,就不算猥褻物品。
內地方面,只要你拍攝時沒有引起群眾圍觀起哄,公安單位一般不會處理,如果在上載裸照時引致他人檢舉投訴,也只是觸犯一些行政規定,不會被告至法院,可能只施予行政處罰,即行政拘留或罰款。
在香港,對於在公眾地方裸露身體的行為,是有法例規管的,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48條,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辯解,在公眾地方或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猥褻暴露其身體任何部分,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在香港進行街頭裸拍之前,必須要三思,因為隨時會被判監半年。
手機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