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選管會加「確認書」考起「港獨」參選人

2016-07-15 15:51:43
龍藝祥

香港輕新聞副總編輯

梁國雄、陳偉業及陳志全都表示考慮不簽確認書。 梁國雄、陳偉業及陳志全都表示考慮不簽確認書。

 

【香港輕新聞】經過立法會新界東補選「教訓」,為了阻止本土派將立法會選舉用作宣傳「港獨」思潮的平台,選舉管理委員會昨日表示,明日開始的9月立法會選舉提名,增加新規定,參選人在提交提名表格時,提名表格內已載有一項聲明,表明參選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參選人不得獲有效提名為候選人,選管會同時要求參選人簽署一份「確認書」表示清楚明白的聲明內容。

以「宣誓下作假證供」罪名阻嚇港獨言論

這項新措施其實是將立法會議員就任時的宣誓儀式,提前在遞交提名表格時進行,藉此提前規管參選人的言行,不能違反基本法,將目前刑事法例無法規管的「港獨」言行,透過提名表格的小許改動,就能以刑事法例中的「宣誓下作假證供」來規管已提名候選人的「港獨」言論。

現時,本土派參選人面對的難題是:

  1. 如提名時不簽「確認書」,有機會被選舉主任以「未完成」所有提名步驟理由,拒絕其提名。
  2. 如提名時簽妥「確認書」,但進行選舉活動時提及「港獨」主張,或以「港獨」作為政綱,便有機會因違反誓言,干犯「宣誓下作假證供」刑事罪行,此條罪行最高刑罰是入獄7年。
  3. 如提名時簽妥「確認書」,進行選舉活動時也不提及「港獨」主張,如何能向選民宣傳其「港獨」理念。
  4. 司法覆核簽署「確認書」趕不及提名期截止。

選舉主任操提名生殺之權

選舉管理委員會還有「殺手鐧」,法例授權選舉主任,當其質疑提名人填寫的資料不真確時,是有權拒絕接受其提名,假若一名眾所周知的提倡「港獨」人士,或已廣泛宣傳其「港獨」理念的參選人,就算他在「確認書」中簽了名,選舉主任仍有權力質疑他並非真正擁護基本法,而拒絕其提名。但相信現階段選管會不會走到這一步,而是會用干犯「宣誓下作假證供」刑事罪行來對震攝參選本土派人士小心自已的言論。

選管會這項新措施引來各方迴響

  • 梁國雄指確認書不合憲

    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認為,選管會的做法違憲,他和人民力量的陳偉業和陳志全初步傾向不會簽署:「你享有《基本法》中選舉和被選舉權時,要再簽文件確認《基本法》中的《基本法》,《基本法》的其他條文就相對不重要,有些是《基本法》中的《基本法》,是完全不合憲的。」 陳偉業指,正約見選舉事務處討論事件,又不排除司法覆核。

  • 田北俊認為確認書屬多餘

    自由黨榮譽主席田北俊認為,有關確認書屬多餘,因為基本法已寫明要擁護一國兩制,而「港獨」不符《基本法》。他認為若候選人只提及「本土」、「優先」等字眼沒有問題,但若提及「港獨」,就建議他們先徵詢法律意見,及考慮相關後果。

  • 香港民族黨照簽奉陪到底

    香港民族黨亦發聲明回應選管會新規定,指獨派勢必順應歷史潮流,透過此次選舉向國際社會宣告香港人的獨立意願,又指政府試圖限制和取消支持香港獨立的候選人資格,此舉終究徒勞無功。並指一國憲法乃限制政府權力之契約,而非限制公民自身。即使該黨簽署確認書,亦將繼續推動和宣揚香港獨立之理念,如選管會以此為據取消敝黨參選資格,政治後果自負。最後,執法機關如屆時認為民族黨觸犯所謂「作出虛假聲明」罪行,大可從速拘控,該黨亦將奉陪到底。

  • 本民前正徵詢法律意見

    本土民主前線謹就此事作下列聲明,指質疑選管會是否具限制主張港獨人士參選、以及褫奪民選議員職務之權力,亦正就此事正徵詢法律意見,在得到答覆前,其組織擬訂參選人將不會簽署任何相關文件。假使法律意見指必須簽署該聲明以獲參選資格,本民前為成就大義只能暫時屈就。然而,其組織事先聲明,未來絕不更改港獨立場,亦絕不受制於該聲明,將一如以往在選舉論壇等公開場合、以至議事堂內爭取香港獨立,推動脫離中國殖民統治,捍衛港人尊嚴。

  • 黃洋達指問題出於新聞稿

    熱血公民黃洋達在網台上表示,該項宣誓不是「新嘢」,從來都有,他也曾經在2012年參選時做過此程序,今次只是加多一張「確認書」,確定宣誓人明白宣誓條文的內容,但問題是出自政府的新聞稿,明刀明槍地指出要進行政治審查,限制了人民的想法,有觸犯基本法之嫌。他指基本法只規管政府行為,一般人不能亦不可以違反基本法,熱血公民是擁護基本法,但爭取制訂真正屬於香港的基本法,所以他與黃毓民都覺得這項規定並無問題,這份「確認書」只是為上法庭用,起訴時加強入罪的機會。

  • 梁愛詩:確認書無加重原來責任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表示,選管會要求新一屆立法會選舉參選人,要額外簽署確認書,確認擁護《基本法》中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只是重覆《基本法》的條文,與《基本法》的要求相同,她看不到是違反《基本法》、超越《基本法》、與《基本法》有抵觸,或不合法。梁愛詩強調,所有人都要按《基本法》辦事,新要求並無特別加重原來的責任,因此合乎法律。

  • 譚惠珠:違反誓詞會遭法律制裁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指,成功當選的立法會議員,都需要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而選管會要求新一屆立法會選舉參選人,要額外簽署確認書,確認擁護基本法中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及基本法任何修改,不得同中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做法只是令現有條文執行得更明確。對於新要求是否限制主張港獨的人士參選,譚惠珠說,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港獨不符合基本法,任何推動或鼓吹港獨的人,即使當選了宣誓時都要想清楚立場,如果違反誓詞,會有現行法律制裁。

發假誓最高判監7年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31條,「宣誓下作假證供」是刑事犯罪,罪成者最高可被判監禁7年。任何人如在一般情況下或某一司法程序中依法宣誓為證人或 傳譯員後,在任何司法程序中故意作出一項在該程序中具關鍵性的陳述,且知道該項陳述是屬虛假的或不相信該項陳述是屬真實的,即屬犯宣誓下作假證供的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7年及罰款。此條例之重點在於宣誓人是否故意或明知作出虛假陳述,假若在宣誓時宣誓人並非故意或是在不知情下發了假誓或在宣誓時真實確信該事件內容之真確性,就不會入罪.

By 2016-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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