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百科】《基本法》第104條與《宣誓條例》第21條

2016-10-19 17:08:37 最後更新日期:2021-02-08 15:40:27
張心怡

香港輕新聞編輯

新聞百科(立法會)2

【香港輕新聞】行政長官梁振英與律政司10月18日晚,緊急入禀法院,指根據《基本法》第104條及《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青年新政游蕙禎及梁頌恆已喪失議員資格,司法覆核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授予兩人重新宣誓的權利。港府所指的條例究竟是什麼?可以令行政機關提出司法覆核立法機關議員宣誓的資格。

《基本法》第104條內容為: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不遵從的後果」內容為:

「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本部規定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 (a) 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及 (b) 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

港府因此指,梁頌恆及游蕙禎在首次宣誓時的言行,已經構成「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因此已喪失其出任議員資格,立法會主席無權讓他們重新宣誓。梁游的代表律師則認為,兩人並非拒絕宣誓,而是秘書長拒絕接納其宣誓,並質疑特首根本無資格提出今次司法覆核。

發佈於 輕百科
By 2016-10-19

手機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