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慶成:從一則特首選舉報道說起

2017-03-08 17:36:43
戴慶成

亞太國際關係學會副主席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二月十三日到訪選舉事務處,了解將於下月舉行的二○一七年行政長官選舉的具體安排和籌備情況。圖示譚志源(右二)聽取選舉事務處人員講解主投票站和中央點票站的場地設計及安排。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右二)二月十三日到訪選舉事務處,了解二○一七年行政長官選舉的具體安排和籌備情況。(圖片來源:香港政府新聞網)

在學校參加過辯論隊的人都應該聽過「舉證原則」這個名詞,其意思是當我們提出一個新主張時,就有義務提供相關的證據去支撐該論點。若把舉證責任轉移給對手,要求對手解釋反對我們主張的理由,就犯了「轉移舉證責任」謬誤。

以下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小明說:老師,今天我不想上課。

老師問:為什麼?

小明問:為什麼我要上課?

很明顯,我們第一時間就可以判斷出小明的做法不妥當。因為既然是小明有意改變現況,不想上課,他就有責任提出理由支持其說法。但小明不但沒有拿出相關的論據,反而要求老師解釋他為何要上課,在邏輯上根本說不過去。這種「轉移舉證責任」謬誤也是訴諸無知的一種形式。

隨著提名期結束,本屆特首選舉也進入了一個新階段,涉及候選人的傳聞愈來愈多。如《蘋果日報》日前就報道,中聯辦為保候選人林鄭月娥不會「走票」,要求選委用手提電話拍下投票紀錄,作為日後證明。(新聞鏈接: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news/20170302/56372999

消息一出,輿論大嘩。然而,作為一個有獨立思考能力的人,看完整篇報道後,是否應再進一步思考?

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在票站拍照屬違法,最高可判監六個月。既然《蘋果日報》作出上述嚴重的指控,按照「舉證責任」原則,它就有必要提出相關的證據。而細閱整篇報道,文中所謂的「證據」,原來只是引述「不願透露姓名的建制派選委」。

問題是,現在是選舉敏感期,即使是平常可靠的消息來源也得小心使用,以免被某陣營的人「放料」利用,為己方候選人「造勢」或者抺黑其他候選人。以該篇報道為例,若該名「建制派選委」是曾俊華陣營人士,就難保不是他胡亂放料,意圖利用《蘋果日報》打擊林鄭月娥陣營。

換言之,《蘋果日報》不說清楚消息來源的真實身份,客觀上已令這個所謂的「證據」變得可有可無,犯上了「訴諸不當權威」的謬誤。因為消息來源不明,我們不能確定「他」是否有資格,也不知道「他」的說法是否值得信任。而泛民在沒有證據情況下,要求港府證明沒有這麼做,則犯上了「轉移舉證責任」謬誤。

當然,站在「紳士原則」—盡量給予對方最大的合理解釋—的角度來看,我們或許可以理解,不排除是該名建制選委擔心受到北京施壓,所以《蘋果日報》才要用匿名人士的身分發布。而針對匿名人士問題,按照新聞行業的一般行規,解決方法是避免只用單一消息來源,要多方小心求證,起碼要有兩個屬於不同利益主體的消息來源。

對此,《蘋果日報》文中也有引述另一名同樣不願透露姓名的建制派選委。據他說,對中聯辦要選委拍下選票的做法完全不感到意外,但他也明言暫時未收到中聯辦有關「指示」。諷刺地是,這一番話似乎發揮了負面效果,反而削弱了《蘋果日報》指控的可信度。

更令人奇怪地是,《蘋果日報》報道中還提到一名民主派人士,聲稱有受壓選委向他披露有關消息。然而,民主派根本不必擔心來自北京的壓力,為何該名民主派人士不敢公開名字?

《蘋果日報》報道的種種行徑,難免令人懷疑,是否根本沒有建制選委說過上述指控,而只是一個自編自導的故事,希望炒熱中聯辦干預特首選舉的話題。

退一步,回到最根本的問題:西環要求選委在投票站拍下選票的做法有無可操作性?如上所說,這種行為明顯是違法行為,性質嚴重。數百名建制陣營的達官貴人選委,會不會冒著坐牢風險去做這種違法的事情?有點頭腦的人不用三秒鐘就會知道答案。

可以說,利用匿名人士的身分提出某些指控,進而要求對方回應和澄清的手法,在近來的《蘋果日報》報道中並不是孤立事件。譬如,名嘴李慧玲日前在《蘋果日報》的專欄聲言,聽聞投票後選票會運往內地檢驗指紋,使中央知道選委最終票投哪位候選人,也是用了同一個手法:先是引用不知名的消息人士,把議題炒起,再迫使官方回應,引導整個輿論走向。

當然,我們不能因為消息來源薄弱,就完全否認其說法。我們只是肯定,由於其提供的證據單弱,沒有發揮到「舉證責任」,被指控的一方根本不需要認真回應。只有選舉事務處這個大笨蛋,才會認真發表聲明回應《蘋果日報》的報道,完全是中了對方的圈套!

可惜這世界永遠是笨蛋比聰明人多,筆者敢打賭,進入選舉最後階段,涉及到「訴諸不當權威」+「轉移舉證責任」謬誤的報道和傳聞,只會越來越多。讀者大可買定花生等著看好戲!

作者授權轉載,原文刊於思考HK

發佈於 博評
By 2017-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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