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楊銘輝:法律角度看校園欺凌

2017-09-06 14:33:40
comico 以女高中生之間的霸凌為題材的漫畫改編電影《傷痕累累的惡魔》,今年在日本上映,引起社會討論。

 

校園欺凌(或校園霸凌,School bullying)已是全球關注的現象。今年四月有調查指,香港32%中學生曾經受到欺凌,比例全球最高。從法律角度來說,香港雖然沒有校園欺凌的相關法律,但不少欺凌行為都受到法律規管,而香港七歲以上已經有機會負上刑事責任。九月開學,本文簡單介紹相關法律,分析各方在發生校園欺凌後所可能產生的責任。

欺凌行為可判刑事

「校園欺凌」在法律上沒有清楚界定,本港目前亦沒有名為「校園欺凌」的罪行。而按社會上的一般理解,校園欺凌內容包羅萬象,從語言上謾罵、侮辱、嘲笑、戲弄,到社交及精神上散播謠言、排擠,嚴重者發展成肢體暴力等,都可以理解為校園欺凌。

隨著電腦、手機及互聯網的普及,透過網上社交網站亦時有發生奚落或羞辱等情況。由於互聯網匿名、傳播速度快、保存時間長等特性,網上欺凌對受害學童的傷害,可能超越校園變得更大。基於社會對「校園欺凌」包羅萬象的理解,相信政府要訂立一項專門針對校園欺凌的法例會有困難。

但法律上沒有清楚界定,絶不代表實施校園欺凌行為的人就沒有法律後果。相反,各種欺凌行為,視乎其行為輕重、性質等,有機會產生不同的法律責任,例如排擠某種族或宗教信仰的同學就有可能會構成歧視;恐嚇性語言可能構成刑事恐嚇;理論上,即使作勢毆打,只要讓被害人感受到威脅,即使沒有身體接觸,仍然可以構成襲擊罪;而如果真有身體接觸,則有可能構成毆打。具體責任要具體分析,不一而足。

七歲以上已可判刑

在香港,實施欺凌行為的兒童,按年齡大小亦有可能被落案起訴而負上刑事責任(當然刑事方式處理欺凌行為是否合適則另當別論)。按照目前法律,不足七歲的兒童不能被裁定干犯任何罪行,法律亦推定七至十四歲的兒童沒有能力犯罪。

但這種推定是可以被推翻的,如果控方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於罪行發生時,涉案兒童十分清楚他的作為不僅是頑皮或惡作劇,而是嚴重不當,七至十四歲的兒童亦可能被裁定須要負上刑事責任。

相比其他司法管轄區,香港的刑事責任最低年齡較小。(例如日本是14歲下不處罰、美國情況較為複雜,每個州的情況不同,一般而言年齡界限在10至12歲)法改會在2000年5月發表的報告書建議,刑事責任年齡應由七歲提高至十歲。

同為父母,均知道刑責對學童前途影響很大,問題關鍵是將欺凌行為上昇至刑事是否恰當。欺凌事件往往牽涉千絲萬縷的人際關係,報警無疑具有一定的阻嚇性,但對待年紀很輕的學童,不但可能會留有案底而影響前途,更重要的是沒有真正處理被欺凌者與欺凌者之間的關係,受害人未必得到疏導及舒緩。和個別老師一些即時處理方法,只能暫時制止欺凌行為的效果可能分別不大。此外,受害人有可能須要上庭講述事件,再次面對欺凌者。

何種欺凌行為需要交由警方處理,應由教育專業人士決定。但筆者相信如牽涉到性侵、毆打、黑社會等情況一定要果斷處理報警,不能遲疑。相反,一般取笑等行為,如果只是惡作劇,相信從事教育的專業人士都會提議我們透過耐心教育解決。

遭校園欺凌可循民事訴訟

香港實行普通法,法律責任可分為刑事和民事。以上已集中討論學童本人的刑事責任。由於家長與學校都並非加害者,除非能夠證實出現共謀、主使或者教唆等情況,否則學校與家長一般不會因學童實施欺凌行為而負上刑事責任。因此,就家長及學校而言,更應關注的是欺凌行為所可能帶來的民事責任。

家長是學童的監謢人,學童一般亦不具備經濟能力,家長理所當然要對學童欺凌其他小朋友所造成的傷害承擔賠償責任。換句話說,家長千萬不可對自己小朋友欺凌別人掉以輕心,認為「蝦蝦霸霸」只是小事,甚至認為自己小朋友欺凌別人「好威」便放任不管。隨著被害人承受能力的差異等因素,實際所可能造成的損害,亦即賠償責任根本難於預計。若不幸需要透過法律程序解決,更可能會帶來漫長且高昂的訴訟成本。因此,為了避免出現如此被動的狀態,家長不應放任小朋友的欺凌行為,必要時更可與學校合作,果斷制止欺凌事件的發生。

學校方面,亦對學童負有適當的照顧責任。例如,有案例便要求老師對學生負的責任,標準與父母的程度一致(reasonably careful parent)。當然,學校的環境與家庭的情況不一樣,法庭亦會考慮。但無論如何,學校及老師均必須採取合理措施照顧學童,避免學生受傷。法庭會根據情況考慮,包括學校有否疏忽、有否採取足夠監護措施。如就學校範圍內課室以外的地方,是否派有足夠老師巡邏,有沒有採取合理措施維持秩序等。

總而言之,社會都希望學童能夠在一個和諧的環境下愉快學習、健康成長。家長、學校和老師們都應共同努力,減少校園欺凌事件的發生。

發佈於 博評
By 2017-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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