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噓國歌風波 亞洲足協根據什麼條例發嚴厲警告?

2017-11-01 14:18:11
陳頴詩

香港輕新聞編輯

【香港輕新聞】上月10日港足亞洲盃外圍賽主場對馬來西亞,有球迷在觀眾席上「噓國歌」及高舉「香港獨立」標語。亞洲足協紀律委員會日前裁定事件違規,向香港足總發出嚴厲警告,表明若再犯將有更重處罰。究竟亞洲足協的相關規定條文是什麼?香港足總可能遭到什麼懲處?同時,外界關注《國歌法》若在港實施,球迷會否因噓國歌而被起訴。

比賽當日,於賽前奏中國國歌時,有香港球迷發出噓聲、並背向球場及高舉「香港獨立」標語。亞洲足協紀律及道德委員會經開會討論後,昨日發表聲明,裁定有關行為違反亞洲足協有關紀律指引第65.1條,主隊足總需為球迷不當行為負責,並對香港足總予以「嚴重警告」。

球迷行為違反《亞洲足協紀律章程第65條1節》

《亞洲足協紀律章程》第65條章程是有關球迷行為的責任,其中65.1表示,如果球迷有以的不當行為,即屬違規,當中包括「嚴重暴力、燃燒物品、投擲燃燒彈、展示侮辱性及宗教的橫幅標語,或任何形式的政治口號,表達侮辱性的話話或聲音,或入侵球場」。

[box type="shadow" align="" class="" width=""]65.1.1.Improper conduct includes without limitation violence towards persons or objects, letting off incendiary devices, throwing missiles, displaying insulting, religious, or political slogans in any form, uttering insulting words or sounds, or invading the pitch.

而65.1.2表示球會或主隊要對球迷的不當行為承擔責任。

[box type="shadow" align="" class="" width=""]65.1.2.The home Member Association or home Club is liable for improper conduct among spectators, regardless of the question of culpable conduct or culpable oversight.

65.1.3則寫道,客隊也要承擔起自己球迷不當行為的責任,「不論違規行為或重大疏忽的問題」。

[box type="shadow" align="" class="" width=""]65.1.3.The visiting Member Association or visiting Club is liable for improper conduct among its own group of spectators, regardless of the question of culpable conduct or culpable oversight. Supporters occupying the away sector of a Stadium are regarded as the visiting Member Association or visiting Club supporters, unless proven to the contrary.

相同指引亦曾用於判罰廣州恆大違規

《蘋果日報》報導,中超球隊廣州恒大,於4月25日亞洲聯賽冠軍盃分組賽對港隊東方龍獅的賽事中,球迷的行為違反涉及歧視及不當行為的相關守則。賽事中,有恒大球迷在比賽末段,於作客球迷區展示「殲英犬,滅港毒」的橫額,遭東方龍獅拍照並向香港足總及亞洲足協匯報。

圖片來源:BBC中文網

亞洲足協其反對事件發表聲明,指恆大違反了《亞洲足協紀律章程》中第58條和第65條規定。亞洲足協指,有關標語有種族歧視及政治性質,判罰兩場主場亞洲賽事要閉門作賽,緩期2年執行,另判罰款2.25萬美元(約17.5萬港元)。

港球迷曾多次噓國歌 國際足協判罰款

香港足總過去亦曾於國際足協主辦的球賽因球迷噓國歌被罰。

  • 2016年6月1日,香港隊主場迎戰不丹,港球迷在場內噓國歌,香港足總因而遭國際足協警告。
  • 2015年9月8日,香港隊迎戰卡塔爾,球迷除噓中國國歌,還向客軍球員投擲紙包飲品,被國際足協罰款39900元,並警告若果再犯將面臨更重處罰。
  • 2016年11月17日的「港中大戰」,有球迷在奏國歌時發出噓聲,場內亦有球迷舉起代表噓聲的「BOO」及「Hong Kong is not China」等標語,最終罰款約77000元。

資料來源:《明報》《蘋果日報》

港足本月9日和14日有兩場主場賽事,分別為對巴林的友誼賽及亞洲盃外圍賽對黎巴嫩,外界關注於亞洲足協裁定違規後,會否再出現類似情況。

《國歌法》若在港實施 球迷或會因噓國歌而被起訴?

全國人大常委會上月通過《國歌法》,「在公共場合惡意修改國歌歌詞,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作15日以下拘留,一旦構成犯罪則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在11月1日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上,將開始審議《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的草案,外界預料最終會獲得通過。

《香港01》引述一名資深警務人員表示,《國歌法》在本地立法時,若法律條文如列明何謂在言語、行為、標語展示或動作手勢上構成侮辱國歌,屆時只要警方根據法例執行,「相信在執法上一點難度也沒有」,該警務人員指,如利用球迷當場拍攝的影片或街頭閉路電視片段,已足以作為呈堂證供。

而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向《香港01》表示,《國歌法》與一般刑事罪行相差不大,關鍵在於如何取證及證明有侮辱國歌的意圖。

而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郭榮鏗就認為,若警方以影片為《國歌法》執法,「手法兒戲」。他指出,如非即場拘捕,單靠影片難以在認人程序中尋找疑犯,「球迷在球場上可能會戴口罩,便不能靠容貌事後拉人」。

發佈於 特稿
By 201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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