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吹草動】內地刑法、香港普通法 刑事案均無追溯原則?

2017-11-08 13:59:36
編輯部

香港輕新聞編輯部

【香港輕新聞】本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審議把國歌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決議案。對國歌法本地立法是否應設追溯期的問題,有觀點認為本地立法已具足夠阻嚇作用;也有觀點以內地刑事罪行不具追溯力與香港普通法法制為據,認為國歌法香港立法不存在設立追溯期的需要。昨日,前特首梁振英高調發表對改法本地化的看法,并引述國家主席習近平「為官避事平生恥」的語句,有媒體認為其發言有「過早挑火」之嫌。

《巴士的報》Ariel政情欄目引述全國人大常委法工委副主任張榮順所言,稱在香港實施《國歌法》,是基於近年香港發生的部分不尊重國歌的事件,因此立法有其迫切性。不過,張榮順稱《國歌法》本地立法草案沒有列明立法時限,也未提及追溯期。《星島日報》社論引述港府官員回應,稱本次議案不提追溯力,是顯示對本港司法獨立的尊重,認為不應就事件節外生枝,再引發政治風波。

《經濟日報》政情文章則引述列席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港區人大代表葉國謙說法,稱決議草案沒有提到追溯期,又表示香港實行的普通法或內地實行的大陸法很多都沒有追溯期,認為看不到有設定的需要。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在接受《星島日報》查詢時解釋,《國歌法》涉及維護國家主權,港府有責任儘早落實處理,立法程序也宜早不宜遲,否則若有人利用這段空窗期製造麻煩,反而會引起內地對港府管治情況的質疑。劉兆佳亦認為無需為國歌本地立法設立追溯期,因為「立法可為侮辱國歌行為起足夠阻嚇作用」,認為香港仍應以本地情況自訂罰則。

民主黨創黨元老李柱銘今日在《蘋果日報》的刊文稱,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饒戈平曾表示,前排香港球迷在球場噓國歌的行為屬於違法且「會被記錄在案」,而且「是不是要再被追溯,要看香港具體法律規定。」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回應有否追溯力時也曾說過要等到人大常委會審議《國歌法》時「再作決定」,李柱銘認為這會讓人以為「在《國歌法》本地立法時,人大常委會有權決定是否保留追溯力」。

李柱銘續指,《國歌法》屬與刑事法例,若檢視香港特區的普通法制,可知香港法制中並無追溯原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規定中亦表明「本法實施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因此在內地刑事罪行亦不具追溯力。

李柱銘表示,認同《國旗法》與《國籍法》等全國性法例在港實施的必要,但由於國歌的法律地位在國內2004年才確立,並不像《國旗法》與《國籍法》等在《基本法》起草時已寫入第十八條並列明在附件三內,因此不能同意將《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

昨日(7日),前特首梁振英在出席某研討會時提及《國歌法》本地立法一事,又舉例稱香港有學生在畢業禮奏國歌時背向國旗以及立法會議員倒插國旗等行為。梁振英評價,「不能言過飾非說這是表達意見的自由,這是絕對的荒唐」、「為官避事平生恥,政府官員、學校方面都必須履行責任處置有關行為」。

《蘋果日報》今日有多篇評論評議梁振英所言。「西環集中營」季陶專欄稱,政界認為《國歌法》本地立法是惹火話題,無論特首林鄭月娥、港府官員或建制人士都不願在此時過早挑起火頭,現時都以降溫為主,梁振英此時卻作高調發言,又引述國家主席習近平的金句「為官避事平生恥」,彷彿是「說給林鄭聽」。

發佈於 多方觀點
By 2017-11-08

手機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