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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輕新聞編輯部
據台灣《蘋果日報》消息,該女子名為陳妙婷,因其姣好面容與政治立場被封為「台獨正妹」。陳妙亭於去年6月6日為聲援在「二二八公園焚燒國旗」一案入獄的男友陳儀庭,與社運團體在台北地檢署門口點燃台灣國旗,被警方以「妨害秩序罪現行犯」理由當場逮捕。
2015年10月10日,陳妙婷曾與陳儀庭等三人割壞台灣新北市中正橋上十餘面台灣國旗,此案一審以「侮辱國旗罪」判三人二十日監禁,但由於二審以「政治意見應受言論自由保障」為由,將3人改判無罪。
不過,台灣高等法院在檢方上訴後認為,「侮辱國旗罪」與憲法言論自由存在抵觸,因此停止審理此案,由昨日起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燒毀國旗仍涉犯《中華民國刑法》」為由,再對陳妙婷等人起訴,目前仍待判決結果公佈。
據《自由時報》稱,陳妙婷在出庭時承認自己燒毀台灣國旗,但認為燒國旗是「每個為了自由的人都應該做的事」、「不認為那是我國旗,如果是…會用我的生命保護它」、「藉由這個行動證明中華民國沒有正當性」、「這面國旗不該出現在台灣,它代表殖民及壓迫的象徵」。在台灣,觸犯《中華民國刑法》「損毀國旗罪」,最高可處一年監禁。
台灣有評論人稱,國旗對軍隊而言是重要的,因為是「軍隊凝聚的象徵」;但在民間政治參與時,國旗代表性更多在於「其後的政權」,當不認同其政權時「毀旗表示是有客觀性理由的……是一種言論自由表達」。評論稱美國高院的裁決顯示「燒國旗屬於受《憲法》保護的言論自由」,作為一個正常國家尚能如此大度,而中華民國「是否仍存在於現實,猶有爭議」,建議高院不應將陳妙婷等人定罪。
台灣律師林智群今年6月在FB的聲明中強調,國旗屬於「政治圖騰」,是政治性言論可以損毀的對象,台灣內部理應有權利討論是否應將此國旗當成台灣象徵,又指「『中華民國國旗』功用是拿來燒的,若不喜歡這個圖案,不毀掉怎麼能表達對圖案的反感?」不過,這番言論亦受到部分網友反駁,稱此想法是「侮辱中華民國卻想要中華民國憲法的保護」、「中華民國這國號在台灣是目前的事實,也是對外的宣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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