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性侵未成年人罪犯」的個人資料應否公開?

2017-12-06 15:51:13
陳頴詩

香港輕新聞編輯

【香港輕新聞】近日,內地江蘇淮安市通過一項新規定,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資料將在判決生效一個月後,通過司法機關不同渠道向社會公開。這個決定,再次引起如何處理性侵案件的討論,有人認為這對保護兒童有重大意義,應全國推行;亦有人質疑措施是侵犯隱私。

根據淮安市委宣傳部的消息,淮陰區法院於12月1日對4名強姦、猥褻未成年人的被告進行宣判。其中一名被告將鄰居的女童誘騙至偏僻地方,並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進行性侵,被判有期徒刑3年,其餘3人也因強姦、猥褻未成年人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犯人資料對外公開 出獄後工作受限 

這是自淮陰區上星期發佈的《關於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員從業禁止及資訊公開制度》(下稱《制度》)規定後首宗案例,在刑事判決生效一個月後,這4名被告人的個人資訊將通過司法機關的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微博等渠道公開,方便公眾查詢。而當中的內容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照片、年齡、性別、所犯的案件詳情等等。

《制度》同時規定,被公開信息者在刑滿釋放、緩刑、假釋考驗期間,不得從事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的工作。

評論:性侵未成年人罪犯能否有「被遺忘權」

內地多間媒體就事件發表評論文章,有評論認為公開信息能預防及對潛在犯罪者造成阻嚇,應該早日立法。亦有評論分析,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能否有「被遺忘權」。

《東方網》評論指出,這個制度符合民意,亦對該類型犯罪分子有震懾效果,是對未成年人保護加上了一把「安全鎖」,「公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分子的個人信息,不但是最具法治智慧的選擇,更應當成為司法共識」。

另外,《北京青年報》評論指出,公開信息某程度上與其隱私權相衝突,而在學理上,犯罪分子還有「被遺忘權」,即允許罪犯在服刑期滿後,要求被定罪和監禁的相關事實不被公開的權利。

評論分析,任何法律的制定與執行都是在「衝突的價值間」作出抉擇,「衝突並不等於侵害、侵犯」。而公開相關信息,能夠實現社會對潛在高危人員的知情權以及群眾保護未成年人的安全權,「在未成年人保護這一極端重要的領域,這些法益將遠遠高於相關犯罪分子的隱私權與被遺忘權」。

信息公開制度引社會熱議 民眾普遍支持

BBC中文網引述北京市千千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呂孝權指,淮安並非中國首個類似的信息公開制度,「但這次是我觀察到的首個判決,這對中國法律界而言有里程碑意義」。呂孝權認為,兒童權益最大化原則已是全球共識,新規是中國法律向前進步的表現。

不過,新京報引述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劉昌松律師指,法律規定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資訊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資訊安全,「上述法院公開罪犯的個人資訊,看似好像制度上有突破,但恰恰違反了法律規定,用違法犯罪的方式執法」。其後,報章亦有相關評論批評,公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員信息,是「合情卻未必合法」。

而微博上,有不少網民對此項政策表示非常支持,並希望當局能全國推廣。有人更希望當局能仿傚韓國,對這些嚴重性犯罪者進行「化學閹割」(即在罪犯身上注射抗雄性激素,以減去雄性荷爾蒙帶來的性慾及性衝動)。

圖片截自:weibo@央視新聞

借鑒「梅根法案」:中國也應設性罪犯資料庫?

另外,網上有不少輿論認為,內地當局應積極探討切實可行的法規體系,有評論甚至提及借鑒美國「梅根法案」的可行性,討論中國是否也應該設立性罪犯資料庫。

  • 1994年,美國新澤西州7歲女孩梅根·康卡(Megan Kanka)被鄰居傑西·提門德誇斯(Jesse Timmendequas)姦殺,這鄰居曾有兩次針對兒童的性侵犯前科。
  • 1996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聯邦《梅根法》,強制所有州制定法律,要求性侵犯假釋或刑滿出獄後,必須向警方登記住所,並在其社區公布。

不過,現時國際間並沒有強力證據指出,讓一般民眾取得這些資訊,有助於防止性犯罪發生。

發佈於 特稿
By 201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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