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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香港人所知道的是,劉夢熊因妨礙司法公正罪,被判入獄超過一年。根據區域法院2013年審理劉夢熊案時的卷宗(案件編號DCCC819/2013),「劉夢熊被控一項控罪,即『作出多於一項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違反普通法。」
實際上,能否參與政治活動涉及到「政治權利」的概念,「剝奪政治權利」較為人熟知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所規定的一項附加刑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年滿十八歲的公民,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者除外,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而根據《基本法》規定,只要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永久居民,就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無論是否本國公民。
如此看來,香港居民可以說享有比中國憲法所規定的更廣的權利。
至於人大代表,其選舉辦法在內地與香港兩地有不同的要求,總體而言,成為港區人大代表候選人的門檻相對較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另行規定」。
而在今年3月15日第十二節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中,規定港區人大代表的參選資格有如下幾條要求:
由此可見,對比中國內地各級人大代表依照法律規定和民主選舉產生,港區人大代表要求相對較少,且沒有明文規定有「案底」人士參選的注意事項。
不過,能夠進入候選人之列,並不代表會「穩操勝券」成為新一屆港區人大代表。據《蘋果日報》11月23日報導所提,劉夢熊對輿論盛傳的內地「祝福」推薦名單上沒有自己名字感到不滿,並表示「呢啲咁嘅名單喺700萬市民當中認受性係點樣、含金量係點樣,大家都心知肚明」。
《明報》消息則指,在本月4日港區人大提名期截至後,劉夢熊曾坦言自己「無西環祝福」,「注定被封殺」,又再批評選舉機制是「既定利益集團分餅仔玩意」,有政治智慧者才會被排斥。
值得一提的是,雖然最終劉夢熊能成功進入港區人大候選人之列,但他在香港若想參與政治活動反而更受限制。因為《立法會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任何人被裁定任何罪行,並就該罪行背叛處為期逾3個月、而又不得選擇以罰款代替的監禁,無論是否獲得緩刑,在被定罪的日期後五年內,喪失期間舉行的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在《區議會條例》第二十一條中亦有同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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