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香港「套丁」建屋苑情況普遍?

2018-01-05 15:44:13
陳頴詩

香港輕新聞編輯

【香港輕新聞】本土研究社昨日發表研究報告指,本港有近萬幢丁屋懷疑透過「套丁」以屋苑方式興建,佔獲批建的全港4萬多幢丁屋總數約四分一。究竟「套丁」是怎樣進行?既然「套丁」屬違法,為何香港過去極少有成功入罪的案例?

圖片翻攝:本土研究社「疑似套丁資料庫」

近萬丁屋疑似「套丁」 本土研究社指政府執法不力

本土研究社昨日發表報告「丁不厭詐:新界套丁研究報告2017」,研究範圍包括新界逾600條村,並發布「疑似套丁資料庫(原居民將自己的建屋權賣予他人)」。結果發現,新界至少有9878幢丁屋懷疑是發展商透過「套丁」,以屋苑方式興建。研究指出,某些疑似套丁屋苑規模龐大,涉及100幢丁屋,甚至佔據整條村,批評地政總署沒有嚴格審批申請。

本土研究社成員黃肇鴻今日在電台節目時表示,「套丁」所得的丁屋一般被集體興建為屋苑,懷疑涉及原居民在申請興建丁屋前,與發展商簽訂秘密協議,其後補地價轉售。

地政總署回應指,有關報告以丁屋屋苑設計、名稱、管理等因素選取「疑似套丁」個案,但有關因素並非涉及「作出虛假聲明或以不誠實手法」欺騙地政總署簽發小型屋宇建屋牌照的證據。署方表示,如有涉及懷疑「套丁」個案資料,應向執法部門舉報。

圖片截自:TVB新聞片段

侯志強:現時做法「無犯法、無違規、無受害者」

《星島日報》指,上水區鄉事委員會主席侯志強認為研究社是「眼紅」原居民,他強調現時做法「無犯法、無違規、無受害者」。他指出,由發展商提供土地,村民認為合用興建丁屋,及後價錢相宜賣予他人,做法符合經濟原則。侯志強稱,違法「套丁」買賣涉「秘密協議」,若只單看表面就斷定款式一樣的村屋違法,是「不公道」。

《明報》引述鄉議局小型屋宇召集人梁福元指,被指懷疑「套丁」的屋苑,是村民自發聚居或有人統籌自組屋苑居住,他認為「套丁」情况不算嚴重。

鄉議局主席劉業強今日回應指,報告只從土地業權、屋宇設計等妄下判斷疑似「套丁」個案,無法確定有關屋苑涉及「套丁」,是對新界人不公平。他表示,「唔好以為新界人惹事、怕事、生事」,若被步步逼進必然會站出來據理力爭。

香港過去甚少有以「套丁」入罪的案例?

以「套丁」方式興建大型屋苑,外界一直視之為相當普遍,而首宗因「套丁」入罪的案例則是在2015年。丁屋發展商被指串謀11名沙田原居民,虛假聲稱符合「有權有地」的原居民資格,向地政總署申請丁屋建屋牌照後,轉讓丁權(即「套丁」)予原先持有地皮的發展商,眾人其後被檢控。當時,辯方求情指,「套丁」及賣丁權的行為由來已久,非常普遍。

2015年12 月,發展商與其中11名原居民,在區域法院被裁定22項串謀詐騙罪成,判囚2年半至3年等。法官沈小民表示,被告行為並非只是違規行使丁權,令他們有居住地方,而是以丁權謀利,與政府當初訂定政策,望讓原居民安居的原意相違背,形容「性質與詐騙綜援分別不大」。全部人其後提出上訴,上訴庭現時仍在進行聆訊,未有結果。

指證困難 缺「關鍵證供」難以入罪

《香港01》引述本土研究社成員黃肇鴻指,現任特首、時任發展局長的林鄭月娥,07年12月將丁屋申請人作出的法定聲明,即申請人需明確表明「未作出亦無意作出任何私人安排,把根據小型屋宇政策獲得的權利售予其他人士/發展商」剔除,並放進批地條款中,「這句法定聲明本來可使『套丁』行為刑事化」。

黃肇鴻表示,要證明丁屋發展是否涉及違法「套丁」,往往需要關鍵證供(包括丁權持有人與發展商的「秘密協議」、牽涉者是否願意作證等),如缺乏舉報者的關鍵證據,將難以入罪。而「套丁」的行為,只能被加上「疑似」一字。

要證明丁屋發展是否涉及違法「套丁」,往往需要關鍵證供。圖片截自:TVB新聞片段

「套丁」過程是怎樣進行?

  • 發展商與「有權無地」的的男丁合作,一個出地、一個出丁權。
  • 男丁與發展商達成協議,男丁將丁權售予發展商,發展商將土地轉名給男丁。
  • 男丁向地政總署報稱自己是真正土地業權人,並且申建丁屋。
  • 雙方私下簽訂「秘密協議」:指明丁屋是由發展商擁有,男丁需授權發展商處理丁屋買賣。
  • 男丁獲發展商支付一筆賣丁費用,建成的丁屋全歸地產發展商所有。
  • 丁屋建成後,發展商出售丁屋獲利。

(綜合網上資料)

發佈於 特稿
By 2018-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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