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浸大兩學生遭停學 校方引用邊條例?

2018-01-25 14:47:18
陳頴詩

香港輕新聞編輯

【香港輕新聞】浸大普通話豁免試風波繼續發酵,校長錢大康晚再向全校發出電郵指,「學生輔導長已引用《學生紀律處理程序》第10.1條,指令兩名學生暫時停學,即時生效,以待紀律委員會進行紀律程序」。過去港大亦曾發生類似事件,惟校方並無對涉事學生作出處分。究竟今次校方引用的條例是什麼?

港大學生圍堵校務委員會 校方無處分

2016年1月,香港大學爆發生學生圍堵校務委員會事件。李國章首次以港大校委會主席身分出席,會後大批學生包圍沙宣道的會議大樓抗議。當校委會主席李國章離開時,時任港大學生會會長馮敬恩高呼指「唔好畀佢走!隊冧佢!」。事後,李國章指當時人身安全受威脅。

馮敬恩其後被控刑事損壞、企圖強行進入、刑事恐嚇罪及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的交替控罪,其中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他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港大校方事後沒有對馮敬恩作出處分,他亦順利畢業。

而在2011年,時任國務院副總理李克強訪港出席香港大學百周年校慶典禮時,有學生在會埸外示威。期間,3名在校園內示威學生因企圖走近慶典會場,一度被警方及保安圍困於一處梯間,並禁止離開。有被困的港大學生指遭受侮辱,激動落淚。校方事後並沒有對任何學生作出處分。

錢大康:作出粗劣行為是極少數學生 但受辱的是大學全體師生

浸大校長錢大康昨會見傳媒時,指事件中有兩名學生違反學生守則(code of conduct),基於校規列明學生要尊重教職員及不得威脅其人身安全,認為二人行為不道德及惡劣,決定勒令二人「即時停學」。

錢大康表示,紀律聆訊委員會會按程序,給予學生14天時間答辯,並與相關老師會面,之後會提出建議,亦設上訴機制,如果兩名被停課學生之後要補課或補考,校方會作出跟進。

錢大康於昨晚(24日)再向全校師生、校友發出電郵,並以「語文中心事件的紀律跟進」為題交代事件。他表示,大學正嚴肅跟進事件,並已根據既定程序,由學生紀律委員會處理該事件,紀律委員會已啟動有關程序。

錢大康指出,學生輔導長引用《學生紀律處理程序》第10.1條,指令兩名學生暫時停學,即時生效,以待紀律委員會進行紀律程序。至於其他涉事的學生,學生紀律委員會將按照程序跟進,無須採取即時紀律行動。

錢大康強調,處分學生對每一位教師而言,都是沉痛的決定,惟培育學生的道德操守,責無旁貸,「儘管作出粗劣行為的是極少數學生,但受辱的是大學全體學生和老師」。錢大康最後提及,對於學生公開鞠躬道歉,大學樂見該名同學勇於承擔責任的勇氣,知錯能改。

昨晚錢大康再向全校師生、校友發出電郵,並以「語文中心事件的紀律跟進」為題交代事件。

劉子頎指感震驚「首次未完成調查就作出處分」

浸大學生會會長劉子頎表示,對被即時停學感到震驚及匪夷所思,他指律紀委員會是要完成調查,才會對學生作出懲罰,以他所知,今次校方在未完成調查就作出懲罰,是歷來首次的。被問到會否擔心被退學,中醫系學生陳樂行表示,即使錢大康取消他們的學籍,他都不會覺得驚訝,劉子頎亦表示認同。

涉事同學下月15日作紀律聆訊

據《香港01》報導,昨午陸續有佔領語文中心時在場學生收到校方電郵,浸大紀律委員會要求他們出席下月15日的紀律聆訊。收到電郵的學生包括暫被停學的中醫學生陳樂行、編委會總編輯何浩賢、教務議會學生代表廖偉濂等人。

電郵中列出學生涉嫌違反校規:阻礙或干預學習、教學、研究或行政;作出不恰當行為;以毆打、誹謗或性騷擾等形式騷擾大學任何工作人員、學生等。

圖片來源:《香港01》

若違反守則規條 學生需受紀律處分

根據浸會大學的學生守則規條(Standards of Conduct)中,所有學生需遵守5項行為準則:

  • 學生任何時候都要表現出對他人權利的尊重(Students are to exhibit a regard for the rights of others at all times)
  • 學生應尊重他人及學校的安全和財產(Students are to show respect for the safety and property of other persons as well as of the University)
  • 學生需重視自己的個人誠信,在任何時候都要表現誠實Students are expected to value their personal integrity and therefore to demonstrate honesty at all times
  • 學生需向大學行政人員、教職員表示尊重,並與其他學生建立友好關係Students are expected to show respect to University administrators, faculty and staff at all times and to establish friendly relationships with other students
  • 學生需要遵守大學的規定(Students are expected to comply with 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set by the University)

另外,如學生違反15項準則行為,包括抄襲、作弊、偷竊、賭博及作出其他不當行為等,會遭到紀律處分。

《學生紀律處理程序》條例中,列明相關審訊步驟及內容,一般情況下,首先由紀律委員會閉門聆訊,待相關人士作供後,最後作出裁決及處分,而被指控的學生可以提出上訴。

浸會大學學生輔導長鄧裕南引用《學生紀律處理程序》第10.1條「暫停使用大學設施及權利」列明,如學生輔導長、紀律委員會或學生事務委員會,認為被指控的學生對校內人員的安全造成危險,或影響學校的正常運作,可暫時停止和及拒絕該學生進入任何學校設施或校園,及其他學生權限。

The DSA, Panel, or the Student Affairs Committee may, where it is satisfied that a student being accused of a charge poses (a) a danger to the safety of other members of the University community or (b) an ongoing threat of disrupting the proper functioning of the University, temporarily suspend the student and/or deny the student’s access to any facility or the whole campus, and/or other privileges and rights for which the student might otherwise be eligible until further notice.

《Temporary Suspension of the right to use certain facility from the University》

 

發佈於 特稿
By 2018-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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