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反貪史上首位10億元貪官判死刑

2018-03-28 13:57:32
倪一祥

香港輕新聞編輯

山西呂梁市原副市長張中生因貪污斂財共計10.4億元,今被判死刑。

 

 

【香港輕新聞】山西呂梁市原副市長張中生,因利用職務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0.4億元,山西省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28日)對張中生受賄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一審公開宣判,張中生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則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受賄所得財物來源不明財產上繳國庫

法院同時判決,對張中生受賄所得財物和來源不明財產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同案被告人李蘭俊,劉年生因犯洗錢罪亦被判處相應刑罰。

 

張中生昔日任山西呂梁市副市長時出席會議。

 

在山西任職16年間斂財10.4億元人民幣

經審理查明,1997年至2013年,被告人張中生利用擔任山西省中陽縣縣長,中共中陽縣委書記,山西省呂梁地區行署副專員,中共呂梁市委常委,副市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煤炭資源整合,項目審批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0.4億餘元,張中生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其對折合人民幣共計1.3億餘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法院指十八大後張中生仍不收手應嚴懲

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中生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張中生受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在18宗受賄犯罪事實中,有兩宗受賄犯罪數額均在人民幣2億元以上,還主動向他人索取賄賂人民幣8868萬餘元。張中生利用領導幹部職權為他人謀取不當利益,嚴重影響了當地經濟健康發展,且案發後尚有贓款人民幣3億餘元未退繳,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張中生目無法紀,極其貪婪,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應予依法嚴懲,法庭遂作出死刑判決。

十八大以來判處死刑貪官已有多人

自十八大以來,被判死刑的凟職貪官不只張中生一人,還包括以下幾位貪官:

2015年2月3日,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湖南省高速公路投資集團原副總經理彭曙,湖南省高廣投資公司原總經理胡浩龍等4人貪賄案,認定彭曙,胡浩龍兩人受賄金額分別達1.88億,1.7億元,犯受賄罪,貪污罪,洩露內幕信息罪等,數罪併罰,判處死刑。此外,還有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原副主任白恩培,廣東省政協原主席朱明國,國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長魏鵬遠等人。其中,白恩培受賄2.46億元被判死刑,緩期2年執行;朱明國受賄1.41億元被判死刑,緩期2年執行。

除了因貪腐獲死刑的官員外,還有官員因涉故意殺人案獲死刑。2017年5月26日上午,經最高法核准,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趙黎平被依法執行死刑,趙因犯故意殺人,受賄,非法持有槍支,彈藥,非法儲存爆炸物等罪名被判死刑。

發佈於 時事政治
By 2018-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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