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評】Andy Tay:警員使用槍械爭議—謠言與真相

2018-11-10 15:45:28
(網絡圖片)

 

夜幕低垂,殺氣湧動。重案組高級督察馬軍步入窄巷,冷血殺手已恭候多時。兩大高手狹路相逢,無處可逃,唯有死戰。馬軍用警棍使短打,殺手用短刀使長拳,形成強烈對比。兩人沒有絲毫猶豫,全速向對方猛攻,反握短刀的殺手遐舉遙擊,進退疾速,連翻劃出一道道寒芒,馬軍猝不及防被砍傷。對面殺手兇悍的刀法,馬軍轉為固守中路,穩住陣腳,伺機反擊。當殺手使出一記突刺之際,馬軍利用警棍以長打短化解攻勢,再向對方胸口施以一記悶棍,扳回劣勢。面對馬軍堅實的防守,殺手久攻不下反挨幾棍,焦躁的他不待重整旗鼓,反而加快搶攻,卻漸漸破绽紛呈,頭頂和後頸再挨重棍,鮮血直噴。喪失理智的殺手兵敗如山倒,繼續胡亂揮刀,雖然勉強打跌馬軍的警棍,卻反被馬軍以擒拿技制住。馬軍最後以彼之道還施彼身,一記橫刀抹腹,殺手當場斃命,馬軍得勝......

電影《殺破狼》這一場經典巷戰,一直為影迷津津樂道。重提這場面,是因爲最近又有人把電影情節當真:11月7日早上,隸屬西九龍機動部隊一男一女警巡經深水埗港鐵站,截查一名50餘歲男子,期間男子突然亮出?刀施襲,女警發出口頭警告,但男子仍迎面撲來,千鈞一髮之際,女警當機立斷開槍制止,男子隨即倒地,最後被警員制服拘捕。

 

坊間對事件評價不一,有人讚賞女警果斷,亦有政黨人士認為警員應以警棍或胡椒噴劑應付,更有議員質疑警員在鬧市開槍是否合理,要求警方公開調查報告。

 

主張以警棍制止刀手的人,大概是把警匪電影當真吧。《殺破狼》那一場巷戰,縱使拍攝前有著精心編排和反覆演練,縱使甄子丹和吳京同樣武打根底紮實,那短短數分鐘激戰還需經過無數次NG的打磨。電影以外,在真實環境企圖以警棍擋住利刀,根本是不切實際的幻想。

 

至於胡椒噴劑,雖然其刺激性物質能引致痛楚而制止匪徒,但一般需要1至3秒才開始令人體產生反應,而且對受酒精或藥物影響的人作用不大,絕不適用於應付致命武器的攻擊。

鄭捷雖只用生果刀施襲,但因為採取在列車行駛途中進行突襲及先挑睡著的下手的方式,乘客卒不及防又無路可逃。圖為鄭捷被捕時的照片。(網絡圖片)

利刀的殺傷力

只要大家不善忘,就會記得持刀行兇的案例不在少數。2005年,警員朱振國在深水埗保安道截查可疑人,被利刀割頸致癱變成植物人;2014年台北捷運隨機殺人事件,大學生鄭捷以生果刀造成4死24傷;2017年,22歲工程師與女朋友乘坐城巴,在無爭執糾紛下突然拔刀刺死女朋友。

警察不是西部牛仔 / 快槍手,也不是在固定距離內進行決鬥,為確保命中率或減低誤傷比率,需要瞄準動作,但如對方距離較近(例如21尺之內),已有足夠時間讓對方跑到自己跟前。圖片出自Dennis Tueller的 "How close is too close"。

 

利刀無疑是致命武器,一般人認為利刀的危險性不如槍械,但事實上利刀殺傷力大且靈活性高,而使用槍械要注意槍口指向、距離、彈量、故障等問題,所以在近距離內,利刀的危險性比槍械更甚。因此,美國猶他州警官Dennis Tueller在他著名的文章 "How close is too close"(S.W.A.T. Magazine, March 1983)提出著名的21呎原則’21-Foot Rule’,即持槍者必須與持刀者保持至少21呎的距離,才能維持優勢,因為持刀者可以趁持槍者拔槍瞄準的短短一兩秒迅速迫近,進而重創持槍者。

相對世界普遍警察所用、已經不算大威力彈葯的 9MM 柏姆彈,仍比.38于彈大得多。(網絡圖片)

槍械的制止力

要論槍械使用的合理性,必須明白槍械制止力的機制。子彈碰到人體任何部位都會制停目標,這設定只會在舊式電視遊戲中出現。

槍械的制止力(stopping power),是指令中彈者迅速喪失活動能力,不能繼續戰鬥或抵抗。這個概念源於19世紀末的菲律賓殖民地戰爭,美軍發覺使用.38口徑左輪手槍,往往需要三、四發才可以擊倒一名吃下麻醉藥的摩洛族戰士,於是研製出制止力強大、.45ACP 口徑的M1911半自動手槍。

以上是不同子彈對模擬人體的凝膠所造成的空腔效應。留意一下,子彈在撞到肌肉時不但會將動能傳給肌肉,亦會嚴重變形。(網絡圖片)

 

終端彈道學(terminal ballistics)深入研究子彈的制止力,結論是制止效果可分為(1)物理效果:子彈進入人體後會形成永久空腔(Permanent Cavitation)和瞬時空腔(Temporary Cavitation),若傷及重要器官或主要血管,會導致失去知覺甚至死亡。即使是靠近要害,瞬時空腔引起的鈍創傷也可能造成暈厥或癱瘓效果;(2)影響神經系統:子彈直接傷及腦袋或脊髓會引致癱瘓或死亡,又或者藉出血令大腦中樞神經系統欠缺供應,引致休克;(3)心理影響:中槍者或會因為恐懼和痛楚而暈厥,但若中槍者殺得性起或受藥物影響,子彈制止力就會減弱。

世紀名槍M1911系列,已有108年歷史,現時仍然較常用 / 仍在生產的A1型,也有91年歷史了。90年代開始,美軍雖已大量配備M9手槍,但部分士兵嫌保養不方便、制止能力低等,仍"自掏荷包"購買M1911A1"旁身".......(網絡圖片)

事實上,人體要害部位的投影面積只佔身體面積約15%,有相當部份的人就算被擊中了仍能繼續反抗,外國有許多案例顯示匪徒即使身中十槍以上,依然繼續向警察還擊。 為了加強制止力,各國警方多數採用中空彈頭,藉彈頭在擊中人體後變形以擴大傷口,亦令更多動能轉移到人體,更有效制止匪徒。中空彈頭另一好處是穿透力低,不易穿過人體成為流彈誤傷無辜。

如果警察的開槍守則是先"打手打腳",那各地警隊的槍靶就不會設計成以上的得分分佈。有些網上"磚家"可是張口就來胡扯.......以上是台灣中央警察大學所用練習靶紙。(網絡圖片)

至於射擊四肢部位,能否有效制止匪徒?答案是否定的。2002年,台灣北市信義分局緝毒時遇到反抗,被匪徒以武士刀刺傷,警員需要連續射擊九槍方能壓止,警員事後無奈表示「明明打中四肢,但是對方好像吸毒後沒痛覺,一直拿武士刀砍我,我只好繼續開槍。」

 

瞄準人體最大面積(centre mass targeting)

有市民在電台節目言之鑿鑿,聲稱外國警察只可以瞄準目標手或腳射擊,這實為無稽之談。 先進國家的警隊都以「射擊目標暴露的最大面積」作為使用槍械指引及訓練方式,Police Use of Force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Stuart Casey-Maslen & Sean Connolly 2017) 這樣寫:”Firearm — where necessity requires control of deadly, aggressive behaviour, the use of the firearm in combination with centre-mass targeting of the perpetrator, may be the most acceptable alternative.” 這個原因有兩方面,首先是制止力的考慮,子彈擊中人體四肢作用不大,擊中軀幹比較有機會制止匪徒;其次是命中率,四肢面積大小,令瞄準難度大增,加上手腳移動幅度大,容易射失造成流彈。 例外的情況是反恐行動中,警方或有需要直接射殺恐怖份子,例如倫敦警方代號Operation Kratos的行動,專為對付自殺式炸彈襲擊而制訂,戰術包括重覆射擊恐怖份子的頭部,以阻止對方引爆炸彈。2017年6月倫敦橋恐襲,三名持刀兇徒造成8死48人傷,警方最後擊斃所有兇徒。由於三人穿上假的炸彈背心以製造更大恐慌,遭警方多番射擊要害,三人一共身中46槍。

就算是警方用的9MM手槍彈,制止力有時也是疑問。此男子被紐約警方連轟21槍而不死,最後還康復過來。(網絡圖片)

鬧市開槍的考慮

警員在鬧市開槍,有責任確保不會誤傷途人,自然要評估現場環境是否適合射擊。另一考慮是閙市令匪徒更容易傷害途人,甚至加以脅持,如何權衡利害,就要依靠警員在電光火石間的判斷能力,這不是安坐家中閉門造車的所謂評論家能夠想像的。專業範疇的事,還是讓專業的來吧。

 

開槍後的心理壓力

根據《警察通例》,一旦有警員開槍,警員所屬單位的指揮官須在二十四小時內完成初步調查,將報告交予警務處處長以作評估。警員需要會見臨床心理學家,以評估其開槍後的精神狀況。

開槍事件生死攸關,警員無可避免要承受巨大壓力,往往事發不久驚魂未定,已要面對詳細調查,需要反覆回憶及描述事件經過。假若事件涉及無辜市民受傷,面對公眾和傳媒的責難,警員必定更難以釋懷。所以,即使警員每年都要接受多次射擊訓練,靶場和現實世界終究是兩回事,警員在執勤期間開槍,絕對是迫不得已的決定。

謠言止於智者,但智者何在?

警員開槍制止兇徒並非首次發生,但每一次都總有意見領袖發表同一番不實言論,誤導市民,對官方和權威人士的澄清視若無睹。在這個「後真相」年代,謠言比真相走得更快更遠,還望香港有更多智者挺身而出,撥亂反正。

 

 

作者Andy Tay, 是現職警員。

發佈於 博評, 新聞熱點
By 2018-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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