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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輕新聞編輯部
《明報》「聞風筆動」李先知文章引述公民黨陳淑莊表示,《國歌法》條例草案是「加辣版」,為迄今「最差的版本」,其中最大的問題是「檢控時限由六個月變成兩年」,而其弁言亦比一地兩檢過分,不是事實而是政治立場的闡述,與政府常以相提並論的《國旗法》處理不同。李先知文章又引述泛民中人指出,「半年前政府向民主派『摸底』時已交代了大概內容」,當局沒有提及立法會議員等宣誓儀式,質疑政府是刻意隱瞞。
《信報》「香港脈搏」余錦賢文章指出,「當局去年表明港版《國歌法》不設追溯期,即立法之前的「噓國歌」行為不會被追究;另外刑責門檻須符合「公開」及「故意」貶損或侮辱國歌的條件,兩者均旨在釋除港人疑慮」。余錦賢文章引述政府人士強調,「立法目的絕非要搞到人人自危,兩年檢控時限純粹是應執法部門反映調查需時,尤其當涉事人數眾多或與互聯網有關,均須額外時間搜證,而這不會追溯《國歌法》生效之前的行為」。
《明報》李先知文章引述政府中人表示,延長檢控時限並非先例,先前「旅館條例或私隱條例上也有套用」,是為了預備讓案件有充足時間供執法機構蒐證,使落案時更加審慎,免在短促時限下急急落案,「這更為穩妥」。
《星島日報》社評表示,立法會作為香港政制架構的重要部分,法案對議員的宣誓就職儀式提出同樣要求,合情合理;認為有泛民議員擔心此成為「DQ」的新理由,根本是「本末倒置」。社評表示,「議員要做政治表演,也不應該找象徵國家的國歌、國旗、國徽來玩。要玩就不要做議員」。
《文匯報》社評表示,國歌法的立法原意是弘揚尊重國家的精神,令奏唱國歌時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和指引,懲罰故意侮辱國歌的行為;認為本港普通法制度下,對貶損、侮辱國歌的定義有成熟的原則和機制處理,「究竟是無心之失,還是故意犯法,會獲得公平公正的法律裁決,市民根本無需擔心」。
《蘋果日報》「達觀心戰」何安達文章表示,《國歌法》條例草案中建議貶損國歌的最高懲處為監禁三年、罰款五萬元,相較於美加的刑罰為嚴;指出「美國國旗及國歌法根本沒有罰則。加拿大國歌法更加寬鬆,當局表明沒有限定在奏國歌時在場者須遵守任何禮儀,只說把問題『留給個別人士的良好國民意識』」。文章又認為立法會尚未通過《國歌法》,目前民間團體對於在甚麼場合播放國歌各自修行,顯得相當混亂。
不過《星島日報》社評指出,法國方面的最高刑罰是監禁六個月和罰款七千五百歐羅(約六萬八千港元),比香港建議中的最高罰則為重。有部分議員指內地《國歌法》提及的罰則,只是警告或行政拘留十五日以下。《星島日報》社評指出,全國人大常委同時亦為此而修訂《刑法》,「列明在公共場合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處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明報》李先知文章引述建制中人表示,與「一地兩檢」方案相比,市民對於《國歌法》的反彈不大,而草案條文亦比一地兩檢為少和簡單,「即使民主派執著弁言細節,和逐個情景向政府質問,時間都有限」,建制派並不反對舉行公聽會,相信三個月內,在七月暑假前便會完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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