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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日經中文網》周一(4日)報道,東京警視廳失物招領中心的統計顯示,在2018年,被上交至東京都內派出所及警察署等的遺失現金比去年增加2.4%,至約38.4億日元,刷新最高紀錄。當中一個高額遺失現金的例子,是有人在建築物拆除現場拾到約2千5百萬日元(約180萬港元),其後上交警方。
據指,在2018年內交還給失主的現金約為28.2億日元(約2億港元),亦有約5億日元(約3500萬港元)因無人認領而歸拾獲者所有。而因無人認領,同時拾獲者放棄所有權的約5.6億日元(約4000萬港元)現金則成為東京都收入。
此外,警視廳受理的失物總數約有414萬件,比去年增加4.6%,亦是歷史最多。在各個失物類別中,以工作證及保險證等「證明類」最多,約為75萬張;其次是乘車卡等「有價證券類」和「衣服鞋子類」。
在日本申辦2020年奧運時,申奧代表瀧川雅美曾於演說中提及,如果在東京丟失了物品,即使是現金也有很大機會可失而復得,「僅在去年,就有價值3千多萬美元的現金失物被上交至東京警察署」,當時這番話令國際奧委會的官員及不少外國媒體留下深刻所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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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日本人路不拾遺的表現除了與公民質素有關外,更有賴於明確的法律。日本《刑法》第254條規定,如果拾到失物者不在7天之內歸還失主或者上交警察,便是觸犯《遺失物等橫領罪》,即《非法佔有罪》,該人將被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罰款10萬日元。
而日本警方在接到遺失物後會做詳細登記,並在2個星期內在網上發布公告;如果在警察發布認領告示後3個月失主還沒有出現,這筆錢或物品就歸拾到失物者所有。
此外,日本還有特別針對「撿拾到物件如何歸還」的法律,名叫《遺失物法》。此法律早於明治32年(1899年)實行,而為解決失物堆積如山的問題,日本於2006年6月修改法例,保管遺失物期限從6個月縮短為3個月,並允許警方將一些無人認領、不太值錢的物品變賣,作為管理費。
而法律還列明,如果失主獲歸還失物,必須向拾到失物者支付相當於遺失物品實際價值的5%至20%的感謝費,亦被稱為「報勞金」。當然,如果拾到失物者超過7天後才歸還失主或者上交警察,那麼失主就不用向他支付任何的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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