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末話題】 「暫緩」可以重推?「暫緩」、「撤回」與「擱置」有何分別?

2019-06-21 17:27:50
諾文

香港輕新聞編輯

特首林鄭月娥15日宣布「暫緩」《逃犯條例》修訂(網絡設計圖片)

【香港輕新聞】政府修訂《逃犯條例》引發社會風波,特首林鄭月娥15日宣布「暫緩」修訂,並收回法案恢復法案二讀辯論,然而未有使用如2003年《基本法》23條「撤回」字眼,而政府在2012年「德育及國民教育科」政策則用「擱置」。立法會議員蔣麗芸21日表示,「暫緩條例不等同撤回」,政府如果要重推修訂,要加強宣導。究竟政府針對法案或政策用「撤回」、「擱置」與「暫緩」的字眼,有甚麼區別?

暫緩修例不等同撤回?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蔣麗芸21日接受訪問時提及,「暫緩修例不等同撤回」,可將修例延遲一至兩個月,而在暫緩期間,政府須加強宣傳,令市民更為了解,又指有不少人未清楚了解《逃犯條例》細節。蔣麗芸其後在社交網站澄清,「當時本人指假若政府要重推逃犯條例,必須花一段時間加強宣傳,直至市民明白逃犯條例無威脅性下,到時政府可衡量是否重推」。

林鄭暫緩逃犯條例修訂

《逃犯條例》修訂引發社會極大的爭議,特首林鄭月娥15日宣布「暫緩」修訂,並已即時停止立法工作,亦沒有任何設定立法時間表。林鄭針對《逃犯條例》修訂所提及的「停止」,而英文版則是「suspend」,按照《政府部門常用辭彙》,「suspension」是指「暫緩執行;暫時終止」,亦即是所謂的「暫緩」修例。

《政府部門常用辭彙》指「suspension」對應「暫緩執行;暫時終止」(網絡圖片)

政府仍可恢復二讀辯論

由於《逃犯條例》修訂法案的相關法案委員會未能召開會議而最終撤銷,法案目前仍在「尚待恢復二讀辯論的法案」的階段。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29.(1)》政府在「暫緩」之後,如果要再次動議議案,政府只需要提前12個整天通知期,便可就《逃犯條例》恢復二讀《立法會議事規則‧35.(1)》又規定,「經撤回的議案或修正案可再次動議,但議案須按《議事規則》的規定作出預告」,因而法案經「撤回」後,如果要重新推行,則要重新經過刊登憲報、首讀、二讀及三讀等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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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緩」﹕政府只需要提前12個整天通知期,便可於立法會恢復二讀。

「撤回」﹕政府若重新推行法案,則要重新經過刊登憲報、首讀、二讀及三讀等過程。

「擱置」﹕政府曾用於政府政策,重啟過程不涉及立法會的程序。

 

 

《立法會議事規則‧29.(1)》(網絡圖片)

 

《立法會議事規則‧35.(1)》(網絡圖片)

 

選舉影響因素不容忽視

區議會及立法會選舉即將於本年底及明年舉行,若政府在短時間內重新提出逃犯條例,相信將會引起建制派強烈反彈,即使政府不願意「撤回」修訂,預料《逃犯條例》修訂法案將會在2020年7月本屆立法會結束之後自然消亡,按《立法會條例‧第9(4)條》規定,未完成三讀的法案會在立法會任期完結時失效。

《立法會條例‧第9(4)條》(網絡圖片)

立廿三條曾用「撤回」

在2003年,時任特首董建華推出《基本法》23條立法的《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由時任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主導,然而當時因草案引起強烈爭議,加上沙士重創經濟,引發民陣發起的2003年七一遊行,其後自由黨主席田北俊立場轉變反對立法,並於當年7月6日辭任行政會議成員,董建華同年7月7日宣布「押後立法」,7月16日財政司司長梁錦松、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宣布辭職,9月5日董建華正式宣布,決定「撤回」《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

停國教科則用「擱置」

政府2012年計劃將「德育及國民教育科」列為中小學必修科,引起「洗腦」爭議,其時有高達12萬名市民集會反對。當年9月8日,甫上任兩個月的時任特首梁振英,於立法會選舉前一日,宣布取消「德育及國民教育科」的三年開展期,並改由辦學團體及學校自行決定是否開辦國民教育科及開辦方式;至當年10月8日,教育局正式公布「擱置」德育及國民教育科課程指引。由於該計劃為政府政策,如果政府要重新推行,過程不會涉及立法會的程序

發佈於 特稿
By 2019-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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