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觀點】終院以「法律技術」還曾蔭權清白 《防賄條例》還需檢討?

2019-06-27 12:58:00
編輯部

香港輕新聞編輯部

【香港輕新聞】終審法院6月26日以「法律技術」角度,認為原審法官對陪審團指引不足,裁定前特首曾蔭權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上訴得直。有意見認為,事件引伸的高官利益衝突規管問題,仍然有待處理,現行的《防賄條例》對監管行政長官有所不足,相關法律漏洞應盡快堵塞;亦有意見認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入罪門檻很低,容易有技術性犯錯,事件會令不少有意加入政府者,三思而卻步。

現行條例對特首監管不足

《明報》社評表示,終審法院的裁決標誌「曾蔭權案正式告一段落」,事件引伸的高官利益衝突規管問題,仍然有待當局處理。社評指,「行政長官的獨特憲制角色,不應成為操守監督障礙,現行防賄條例對監管行政長官有所不足,相關法律漏洞應當盡快堵塞」;「法庭只能根據法律理據和證據辦事。曾蔭權身為行政長官,多次接受富豪優厚款待,無視公職人員應當比白紙更白的政治倫理要求,現在只是以法律技術打贏官司」。

因為特首的憲制地位獨特

《明報》社評認為,香港《防止賄賂條例》相當嚴厲,「最大不足是第3 條『索取或接受利益』以及第8 條『賄賂公職人員』,並不適用於行政長官」,反映法律工具不足。社評指,「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是彌補《防止賄賂條例》不足,然而該為普通法罪名,並無成文法明文規定,或令公職人員「過分避嫌」,不過灰色地帶的存在,「不代表每宗個案都不能分清黑白」。社評表示,「上屆和現屆政府均表示會處理相關問題,惟修例遲遲未有下文,一大原因是行政長官憲制地位獨特」,「由獨立委員會審批行政長官收受利益,意味有人可以凌駕行政長官,中央認為有違憲制秩序」。

原審法官對控罪指引不足

《信報》政情報道表示,「終極上訴的關鍵在於曾蔭權是否『明知故犯地』(wilfully)不披露他與黃楚標的租務關係,及其行為的『嚴重性』(seriousness)是否構成刑責,而原審法官陳慶偉有否就此正確地引導陪審團」。報道引述終院認為,原審的陳慶偉法官就此兩項控罪元素的指引不足夠。針對「明知故犯」,終院表示,曾蔭權考慮過、而決定毋須披露自己的利益,此決定或可稱為「有意」,但若他只是不知道或不認為他有責任披露,則不可指他忽視披露的責任,即使決定是錯誤,亦不等同是明知故犯或隱瞞。

終院一致裁定曾上訴得直

《信報》政情報道引述終院表示,「原審時的貪污指控不成立,故陪審團在評估曾蔭權偏離其職責的性質、程度及可能導致的後果的嚴重性時,必須考慮他不申報的動機、什麼是必須披露以及他不披露的後果」,然而原審法官在指引陪審團過程中,無妥善分析這些因素,是故終院一致裁定曾蔭權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

會令有意加入政府者卻步

《香港經濟日報》「有政戲」傅流螢文章表示,這宗官司影響深遠,文章引述多位政圈官場人士認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入罪門檻很低,「很容易技術性犯錯,只要沒有申報利益衝突,不必顧及是否有收取利益,都可出事,後遺症是令不少有意加入政府者,三思而卻步」。文章引述官場中人指,「新判決使令出任公職人士的情況好一點,即若不是明知故犯,曾考慮過是否需要申報某項利益,並真誠相信不覺得需要申報,或會無事;但在現時政治氣氛下,政府仍是個『熱廚房』」。

要以調查與審判討回公道

《信報》「金針集」金箴文章表示,「曾蔭權沉冤得雪,確實為Sing Hallelujah to the Lord帶來滌蕩心靈的嶄新意義」。而今目前有不少示威者要求政府撤回「暴動」定性,另一方面警方亦希望洗脫「濫權」嫌疑,文章認為「即是彼此都巴不得洗脫冤情。大家不妨以煲呔為榜樣,堅持不懈透過公正嚴明的調查與審判,總有一日討回公道」。

發佈於 多方觀點
By 2019-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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