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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輕新聞編輯
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謝振中於5日例行記者會上表示,該男子涉藏有仿製槍械及藏有攻擊性武器被捕,警方經調查後涉事仿製槍械證實為一把氣槍。警方其後於男疑犯家中發現3把氣槍、大量BB彈及兩把武士刀,而涉事男子曾於網上發放傷害警察言論。
謝振中表示,涉事男子曾用仿製槍械指嚇警察,令警員一度要拔槍戒備。他強調,即使用氣槍或假槍,都可能導致非常嚴重的後果,任何人如果突然亮槍,會威脅到在場人士的安全;而如果把一枝槍指向任何人,包括警員,他們未必可以在電光火石間去辨別槍械真偽,當警員感到生命受到嚴重威脅時,必定會使用適當武力制止,包括開槍。
謝振中重申,對於在不同場合接二連三地看到疑似槍械,警方深表關注。他表示,針對警方行為,由口號式指罵、網上惡意呼籲、電話滋擾轉變成用刀襲擊休班警,用懷疑槍械指嚇警察,警方會用最大努力遏止這些卑劣行為。
根據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任何人管有仿製火器,即屬犯罪,可處監禁兩年。而在釋義中,「仿製火器」(imitation firearm)是指「外形像火器」、「外形像長槍型氣槍、氣槍或手槍型氣槍」。
雖然第20條列明「任何人管有仿製火器,即屬犯罪」,但只要「管有仿製火器的目的並不會危害公眾安寧而他管有仿製火器亦非以犯罪為目的,或他管有仿製火器的情況並非相當可能令致其本人或他人犯罪;或管有仿製火器的目的會危害公眾安寧」,便不算觸犯上述法例,即市民如在沒有犯罪意圖的前提下,不管是玩具氣槍或模型槍械,擁有「仿製火器」不屬於違法。
此外,條例對「槍械」(arms)其中一項定義為「可發射任何射彈、子彈或投射物,而槍口能量超過2焦耳的長槍型氣槍、氣槍或手槍型氣槍」,即是只要玩具氣槍的槍口動能低於2焦耳(2 Joule),擁有者不屬違法。
過去亦有不少與仿製槍械相關的案例,當中學生組織「學生動源」一名前成員劉康於2017年12 月在立法會示威區附近藏有氣槍及膠彈,被警方控告一項「管有仿製火器罪」。東區裁判法院最終裁定劉康罪名成立,需接受18個月感化。劉康提出上訴,高院上7月4日頒下判詞,判他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及刑罰。
律政司其後申請重審案件,高院法官黃崇厚上周三(28日)於高等法院頒下判詞,並指劉康雖然帶備氣槍和膠子彈前往一個示威場地,確實有危害公眾的風險,同意案件有一定嚴重性,但該氣槍只是一把「可在玩具店以數十元購買的槍」;而劉康上訴得直,主因是裁判官有所失誤,顧及公義所須,平衡公眾利益和劉康的利益,拒絕將案件發還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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