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末話題】「清朝債券」能否追討?美國40年前有案例?

2019-09-07 10:00:27
陳頴詩

香港輕新聞編輯

【香港輕新聞】《彭博商業周刊》早前指,美國一班清朝債券持有人曾與美國總統特朗普進行會面,有人更認為可把債券作為貿易戰籌碼,在計算通貨膨脹及賠償後,中國應支付逾1萬億美元。事件隨即引起輿論熱議,究竟債券能否追討?正反雙方有何理據?

《彭博商業周刊》報道,事件中的「湖廣鐵路債券」( Hukuang Railway bond)是清朝政府於1911年5月與英、法、德、美四國銀行簽訂,為資助興建漢口到四川的鐵路而出售的國債,數額6百萬英鎊、為期40年的借款合同,到期日為1951年6月15日。

債券上可見有清朝簽訂單位、簽訂人「郵傳部印」公章和郵政和通信部長盛宣懷的簽名,並蓋有「大清欽差出使大臣關防」印章;在清朝被推翻後,中華民國曾支付債券利息,但因1937年抗日戰爭的爆發,政府於1938年停付債券利息。

有人建議把債券所有權轉移到美國政府

報道指,在計算通貨膨脹及賠償等費用後,這些債券目前總額現值超過1萬億美元。有知情人士指,美國總統特朗普及財政部長姆努欽曾先後接見多名債券持有人,而美國債券持有人基金會(American Bondholders Foundation)更是曾建議先把債券所有權轉移到美國政府,再要求中國政府償還,惟財政部研究後認為不可行。

專家對債券能否追討有不同意見

目前,在一些拍賣網站如EBay都能找到這些債券,每一張價格約為數百美元。但有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認為,這些債券是具有收藏價值的紀念品,但無任何投資價值。

杜克大學法律教授古拉蒂(Mitu Gulati)在接受採訪時指,從法律層面來看,這些債券確實可能有效,不過或要有「非常聰明的律師」才能激活債權。他表示,現在爭論焦點是訴訟的時效問題及中國國內政權更替後,新政府繼承前任債務的法律義務模糊。

至於美國債券持有人基金會創辦人畢昂(Jonna Bianco)則認為,中國將這些債務視為1949年前的中華民國所有,同時中國政府堅稱自己是唯一合法的中國主權繼承者,卻不繼承債務,說法非常矛盾,他形容「對特朗普而言,這些債券是對抗中國的籌碼」。

案件回顧中國為「清朝債券」在美國打官司

翻查資料,在1978年中美建交後,曾有多位美國人在阿拉巴馬州地方法院以集體訴訟的方式起訴中國,並指債券是清朝政府發行的商業債券,在清政府被推翻後,中華民國政府在1938年前曾付利息,中國有義務繼承這筆債券;法院受理此案,並向中國外交部長黃華發出傳票發出傳票,要求中國答辯,否則作出缺席判決(Default Judgment)。

法院對中國作出缺席判决

當時,中國政府拒絕為訴訟辯護,並稱主權國家在外國法院享有豁免權。美國《紐約時報》一份35年前的報道指,美國阿拉巴馬州法官科勒姆恩(UW Clemon)於1982年頒令中國償付原告約4千萬美元,再加利息和訴訟費用,如中國政府置之不理,美國法院將扣押中國在美的財產,強制執行判決。

當時法官科勒姆恩(Judge Clemon)在判決書指,根據國際法原則,一國政府的更替不影響其原有的權利和義務,作為清朝政府和國民政府的繼承者,中國政府有義務償還其前政府的債務。此外,根據美國1976年《外國主權豁免法》規定,外國國家的商業行為不能享受主權豁免。

中國上訴、美國國務院表態

中國政府在敗訴後向美國表示抗議,並拒絕接受法院判決。中國政府認為主權豁免是重要的國際法原則,它以聯合國憲章確認的國家主權平等原則為基礎。美國地方法院對一項以一個主權國家為被告的訴訟行使管轄權,作出缺席判決,甚至威脅要強制執行判決,完全違反國家主權平等的國際法。

美國國務院其後向法院提交《利益聲明書》,說明美國1976年《外國主權豁免法》不溯及既往。在1983年,中國政府亦委派美國律師泰魯(Eugene Theroux)在美國法院提出撒銷判及判回起訴的動議。

最終判決

最終阿拉巴馬法院撤銷原判,理由是要求中國政府還債的人所引用的《外國主權豁免法案》允許美國法院審理針對外國政府的商業訴訟案件,但相關法案於1976年通過,對於1911年的「湖廣鐵路債券」案沒有追溯力(did not apply retroactively),因此訴訟不能成立。

泰魯事後表示,雖然阿拉巴馬州的判決並沒有直接約束其他法院,但在所有這些案件中理由同樣適用;而因為這個判決,中國政府認為「湖廣鐵路債券案」已有司法定案。

新京報:沒必要把事件與特朗普聯系

事件引起中國輿論熱議,北京市委宣傳部旗下《新京報》9月2日發表評論文章,指個案雖然已有結論,但還是有些美國人對這事「心存幻想」。文章強調,沒必要把今次事件與美國總統特朗普有所聯系,因為這是美國民間行為,不是美國政府行為,特朗普雖然見了那些人,但沒有表態;此外,已有美國司法案例已經表明,美國司法體系並不支持這種行為。

發佈於 特稿
By 2019-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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