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盧文端:人大應就緊急法及禁蒙面法釋法

2019-10-11 12:56:17
編輯部

香港輕新聞編輯部

【香港輕新聞】特區政府日前就香港局勢,引用《緊急法》訂立實施《禁蒙面法》,而泛民議員質疑此舉「違憲」,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全國僑聯副主席盧文端10月11日於《明報》撰文表示,解釋基本法條款是人大常委會的法定權力,人大常委會亦有責任和需要解釋《緊急法》及《禁蒙面法》所涉及法律問題;由時機而言,人大應在香港法院就司法覆核裁決之前釋法,方可避免產生更為嚴重的社會後果。

泛民理由可歸納為兩個重點

全國僑聯副主席盧文端10月11日於《明報》撰文指,特區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有24名泛民立法會議員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質疑特區政府「違憲」,指案件的判決不僅對香港社會具有重大影響,「而且事關如何理解《基本法》的相關條款,難免帶出人大常委會會否就緊急法及禁蒙面法的爭議進行釋法的問題」。盧文端認為,「不能排除人大釋法的可能性」,並對「人大會否釋法」的問題進行分析。

盧文端綜合泛民議員提出司法覆核的理由為兩個重點,其一是「《基本法第73條第1款》只賦予立法會『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的權力」,「行政長官並無立法權,行政長官引用《緊急法自行訂立禁蒙面法的法律規例,不符合基本法三權分立、互相制衡的原則,違反基本法」;其二是「《基本法第27條》規定,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對市民的自由作出特別管制,違反基本法並牴觸人權法」。

釋法是人大常委會法定權力

根據國家《憲法》第67條規定,盧文端認為,對基本法的條款進行解釋,是人大常委會的法定權力,而在《基本法第158條第1款》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雖然授權香港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但基本法所有條款的最終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會」,且其解釋權是「全面而不受限制的」。

盧文端認為,人大有責任說明九七回歸時為何認定《緊急法》沒有違反《基本法》,因為《緊急法》港英殖民統治時期通過的法律,而回歸時大常委會認定有關條例並無牴觸《基本法》,因而得以保留下來成為特區法律,「人大常委會自然有責任說明當年認定緊急法沒有違反基本法的理由」,亦帶出對《基本法第73條》關於特區立法權和《基本法第27條》關於特區人權自由相關條款的解釋。

釋法應在法庭判決之前進行

盧文端表示,「人大常委會對涉及基本法條款而又對香港社會穩定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不能視而不見」,由於蒙面暴徒不斷升級的暴亂,「已經令香港陷於險境的邊緣,而禁蒙面法是遏止暴亂的關鍵一着」,如果「法庭判特區政府敗訴,不僅會令香港的止暴制亂遭受嚴重挫折,更會使特區政府失去緊急法賦予的特別權力,嚴重打擊特區政府管治權威和掌控社會穩定大局能力」的嚴重後果;人大常委會釋法有實際需要,「確保法庭最終作出合法合憲、有利於維護香港法治和穩定的判決」。

盧文端指,人大釋法應在法庭判決前進行,會更有利於維護香港的社會穩定,首先因為「法庭判決特區政府敗訴,緊急法及禁蒙面法失效」,「即使政府在敗訴後即刻提出上訴,官司至終審判決需要一定時間」,期間社會必將出現更大的動盪;其次是「人大常委會在香港法院作出不符合基本法的裁決之後進行釋法,不僅會直接推翻香港法院的判決,造成衝擊香港司法體系的印象」,而「釋法的規定需到下一輪官司判決時才能體現」,難免會造成社會震盪。

發佈於 多方觀點
By 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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