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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輕新聞編輯部
《明報》11月20日社評指,高院裁決未有全盤否定《緊急法》合憲性,對「緊急情况」下援引是否違憲存而不論,「惟裁定《緊急法》在『危害公安』情况下使用有違《基本法》,意味《禁蒙面法》亦失去法理基礎」;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表示,「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對裁決『強烈不滿』,法工委正研究全國人大代表的建議」。「人大釋法」的可能性,頓成各方焦點。
《明報》社評表示,三年前立法會宣誓風波,「高院開審不久後,人大常委會便率先主動釋法,處理宣誓問題」。是次《緊急法》和《禁蒙面法》爭議,「不能排除人大再次主動釋法,惟從香港角度而言,此舉無可避免會帶來震盪,為亂局添加更多變數」。不過,中央部門反應強烈,「背後折射中央與香港長期觀點分歧,以及愈益嚴重的互不信任緊張關係」。社評指,「一國兩制行穩致遠,需要各守分際,既要恪守一國,亦要尊重兩制,然而當前情况卻是背道而馳」;「在香港,有人不斷挑戰一國,中央打擊港獨,管控也愈來愈緊」。
《明報》社評引述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表示,「人大在本地法院裁決後釋法,將損害香港司法獨立的觀感」。社評則認為,「中央部門對高院裁決雖有不滿,惟暫時未見進一步行動,希望中央可以多留空間,盡量讓香港按照本地司法程序,處理相關爭議」。
《信報》創辦人林行止11月20日撰文表示,「國內的法律制度,是在司法解釋之上還有立法解釋,而人大常委會是立法機關,但是按國家《憲法》,人大常委會亦享有法律解釋權」;「《基本法》是香港的憲制性法律,在中國憲制之下,是憲法下的二級法律,人大常委會有解釋權」,「由於國內一制與香港一制對《基本法》解釋權的安排看法不同,所以早在草擬《基本法》時期,已引起不少爭拗」。
林行止指,「為平衡兩地法制的差異,《基本法》雖然確認其解釋權屬人大常委會(第一五八條),亦同時授權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自行解釋《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按起草《基本法》時的共識,只有由終審法院主動提請,人大常委會才會解釋《基本法》,而人大常委會是不會主動『釋法』的」。
林行止認為,「無論內地的人大法工委、港澳辦中共黨校等權位中人怎樣反感香港高院的裁決,亦不應主動尋求釋法,因為此事依法應由港方提出」;「要是港方不主動要求『釋法』,司法裁決便是港人的依皈」。林行止表示,港方的建制派若「運動」人大「釋法」的話,「香港尊重法院裁決的獨立性,便自動『熔』化──甚至化為烏有」;「香港便會於瞬息之間淪為赤裸裸的人治社會──那與《基本法》的立法原意相違背」。
《頭條日報》11月20日「巴士的點評」盧永雄文章表示,「當年長期採訪《基本法》的起草,對違憲審查權的爭議印象深刻。當時部份港區草委想把違憲審查權加入《基本法》之內,但內地草委明確反對,認為香港法院不應該有這種權力」;「在一些重大問題上,香港法庭不能夠隨意解釋《基本法》,在終審之前,要以人大常委會的解釋作準;同時,也明確違憲審查不是特區法院的權力,而是中央的權力,因此,並沒有把違憲審查權加入《基本法》之內」。
盧永雄認為,「回歸之後,不知道是出於甚麼原因,香港法庭慢慢覺得自己有違憲審查權」;「《緊急條例》的核心理念是在緊急時期特首會同行政會議有臨時立法權,不用立法會批准,若法庭判定這種安排違憲,是實質上大大削弱特首的權力」,「這條法例九七年二月人大常委會已審核確認可以在九七主權移交後保留,本地法院根本無權判定此法例無效;相反地,高院的判決本身是越權無效」。
《香港經濟日報》11月20日「有政戲」傅流螢文章引述熟悉中方消息人士指,「中央近來兩次公開對香港司法機構的角色有所要求,但高院此時卻判決《禁蒙面法》違憲,中央自然要出手」;對於人大會否主動釋法問題,「終院能『自行糾正』,當然是上上的解決方法」,然而其判決無人可事先預料,「如果中央等待終院判決後才釋法,卻有機會再出現1999年居港權事件風波,即人大常委透過釋法,推翻香港終審法院的判決」。該消息表示,暫時未知中央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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